路口號誌閃黃紅 慢行煞停不可少

南市交通大隊整理《交岔路口相對路權與防禦駕駛概念懶人包》供民衆考。(圖/警方提供,下同)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駕駛朋友在入夜、深夜、凌晨、清晨等離峰時段郊區道路行車途中,映入眼簾的沿路號誌多數呈現黃燈閃爍,這時候自然會有「一路暢行無阻,更不會有闖紅燈被罰的問題」的輕鬆心情,甚至會有彷彿奔馳在高速公路錯覺,但此時此刻,油門若不撙節,車禍危機可能已悄悄盯上你!

7月26日清晨,臺南市北區市道180線、學甲區市道174線閃光號誌路口,相繼發生小客車機車交通事故,造成2名機車騎士送醫不治,小客車駕駛人均依涉嫌過失致死罪偵辦移送。

2起車禍當中,機車騎士分別爲行經閃光紅燈、閃光黃燈路口,肇事主因爲「行經閃光紅燈(支道車)號誌路口未停車再開,讓幹道車先行」、次因則爲「行經閃光黃燈(幹道車)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市警交通警察大隊統計,臺南市107年至今,車輛行經閃光號誌路口未依規定讓車所釀成死亡交通事故共有9件、佔10.34%。

交大指出,路口樹立閃光黃(紅)燈號誌,用路人應該配合採取何種駕駛行爲應變?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及224條規定:一、閃光黃燈─代表幹道、『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二、閃光紅燈─代表支道、『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道車優先通行後,安全時纔可續行。

有鑑於路口如虎口,今年迄今發生在交岔路口的傷亡類交通事故達65.34%,市警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翁志宏,再度叮嚀用路人「路權無絕對,行車禮讓、防禦駕駛保平安」,同時整理以下《交岔路口相對路權與防禦駕駛概念懶人包》,一起復習熟練,共同守護你我的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