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口搶黃燈!行政不罰 檢察官:肇事仍有民刑事責任

路口黃燈的行爲雖然沒有行政罰,但檢察官提醒,仍可能有民刑事責任。(圖/記者季相儒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搶黃燈」在交通行政相關法規中,並無明確處罰的規範,故搶黃燈不會被行政處罰。但有檢察官PO文提醒,搶黃燈容易肇事,肇事後仍有民事賠償與刑事責任,建議路人還是別搶黃燈,謹守「綠燈行,紅燈停」的基本原則

臺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苗栗地檢署檢察官劉哲嘉指出,介於綠燈與紅燈之間的「黃燈」,根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條第4款之規定:「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也即當黃燈顯示時,就是在警示駕駛人路權即將消失,則在這個路權行將消失的時點上,駕駛人究竟是要儘速通口?抑或是是停等下個綠燈亮起後再行通過?在交通規則上並無明文的規範,而是委由駕駛人依當下行車狀況,以最安全的方式行進。所以「搶黃燈」的行爲,交通規則既然委由駕駛人判斷當下的行進方式,自然不會有違規問題,因此在行政罰上「搶黃燈」的行爲確實是不予處罰。

但劉哲嘉表示,重點是一個在行政罰上無違規的行爲,並不代表在民、刑事法律上一定會是無責任。所以駕駛人「搶黃燈」當下,雖然擁有一個行將消逝的路權,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所謂的「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依實務上判決之見解,則是認爲:「駕駛人就其注意力所及之情況下,對於車前已存在或可能存在事物應予注意,以便採取適當之反應措施而言。」所以駕駛人注意車前狀況,應建立在行車當時之時間空間之一切狀況下進行綜合判斷。

劉哲嘉進一步,所以當駕駛人「搶黃燈」號誌通過路口時,仍負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之義務,而且在通過路口時,更因駕駛人明知路權行將消逝,比綠燈通行時更需要來得小心謹慎注意車前狀況,並且隨時做好應變煞停或閃避措施,方能避免應變不及而致碰撞。

最後劉哲嘉表示,駕駛人在交岔路口見黃燈號誌亮起時,不能一概的認爲還擁有殘存的路權,不顧一切的奮力向前衝刺。因爲此時在法律的評價上,等同要求駕駛人若決定通過路口,必須確保通過時不會發生危險,甚至一旦碰到了危險,還必須做好應變隨時煞停或閃避措施,來防止他人傷亡結果發生的義務;否則駕駛人就應該選擇於停止線前停止通過,以避免危險結果的發生。所以當駕駛人看到黃燈的警示,未減速反而決定通過,卻又無法防止他人傷亡的結果,即有可能被認定有「疏於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而同時需負擔民、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