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拋「對臺26條措施」開放臺金融業設新型金融組織 銀行局:誘因較小

▲國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公佈對臺26條措施金管會對此表示,這次開放誘因較早年來得小。(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大陸國臺辦、國家發展改革委今(4)日公佈對臺26條措施,其中一項爲開放臺灣金融機構在當地設立新型金融組織。金管會銀行局對此表示,這次與過去金融機構可以做的業務,有些相似之處,誘因較早年來得小,加上每家銀行在大陸發展速度不一,就留給他們評估是否有該需求。

大陸國臺辦與國家發改委今天提出《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26條措施),提供臺灣企業多項優惠待遇,其中第6條支持符合條件的臺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臺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金管會在2014年已有發佈法規,開放國銀金控可到大陸投資非銀行的金融機構,包括融資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過去的確也有業者向金管會申請。

莊琇媛指出,銀行先前赴陸拓點並沒有那麼快速,主要是早期市場沒有那麼開放,加上設分行後,並不能做人民幣業務,所以纔會投資非銀行的金融機構,不過近年來大陸開放腳步越來越快,「當初銀行不能做的業務都可以做了」。

針對大陸對臺灣金融機構的開放,莊琇媛提及,這次與過去金融機構可以做的業務,有些相似之處,誘因較早年來得小,加上每家銀行在大陸發展速度不一,就留給他們評估是否有該需求。至於是否修法,她則說,若國內金融機構反映有這類的需求,再來看現行法規是否能讓銀行去投資,再來研議是否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