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批政黨法護藍黨產 政院:從積極面出發

記者周佩虹臺北報導

針對行政院會在30日通過「政黨法」草案,遭民進黨質疑是爲國民黨黨產護航,行政院發言人胡幼偉31日表示,根據憲法精神政府不能要求人民或組織強制處分財產;而昨天通過的「政黨法」第45條巳明確規範該法施行2年內,政黨必須處分其黨產,屆期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合理者,纔要在半年內強制信託

▼立法院新會期將審議政黨法,國民黨產如何處分成關注焦點。(圖/ETtoday新聞資料照片)

民進黨發言人林俊憲上午受訪時,質疑政院版「政黨法」是讓國民黨黨產的非法建築就地合法,因爲2年內黨產不處理掉可以信託,等於是把現況合法化。林俊憲指出,馬英九宣稱黨產要還產於民,要捐做公益,實際上卻用於選舉,從95年至100年,國民黨產挹注黨庫107億元,馬英九競選收入4億4千多萬元內,有超過一半來自於國民黨產的捐贈。

胡幼偉則反駁,根據政院通過的政黨法45條規定,政黨在2年內處分黨產也要有人接手才行,否則一方想賣,市場上沒有人要買,而根據憲法精神,政府也不能要求政黨立刻拋棄他的財產,所以,如果2年時間一到,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這時就要在半年內強制信託。

至於何謂無法轉讓或轉讓條件顯不合理者?胡幼偉解釋,是指市場上有人知道政黨要處分其黨產,故意以不合理價格意圖收購,而政黨也以賤價賣出時,就是「不合理現象」。昨天通過的「政黨法」精神並非讓黨產無限期信託,也不是假信託之名,去規避處分黨產,至於在信託期間,若有開出合理價格的買方,已信託的黨產也是可以被積極處理的。

而針對外界質疑「不當黨產」未被列入條文規範,胡幼偉說,所謂「不當黨產」的定義就含有價值判斷的成分存在,本身就很容易引起不同政黨主觀判斷的差異,很難以法條規範;胡幼偉強調,昨天政院所通過的「政黨法」草案,已經是從積極面出發以規範政黨黨產所衍生的各種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