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老公都不給家用」要離婚 妳是活在古代?

▲不管男人女人,靠自己最實在。(圖/達志示意圖

文/呂秋遠

「你是不是個男人啊!家用本來就應該由你負責!」「可是你也有賺錢,爲什麼你不用負擔?」「你這麼愛計較,難怪我想離開這段婚姻,嫁給你我真是瞎了眼。」

這段對話,是即將進行離婚調解的某位男性朋友給我看的,大嬸的感想是:

1.如果夫妻的收入比懸殊,例如說年收入三千萬對三十萬,家用由三千萬那個負責,三十萬的拿來自己用,我很同意。除此之外,如果要求男人要把他賺的錢都給家庭使用,女人賺的錢都自己留着用,這個女人應該可以考慮賣身爲奴。

2.如果兩個人都有賺錢,家用就是依照收入比例分攤養家這種事,叫做互相,跟家務要誰來做是一樣的。要求男人擔起唯一養家的責任,記得承擔哭泣的風險

3.如果男人賺的錢不夠用,不是罵他算不上男人,而是要考慮縮減開銷,或是自己一起努力賺錢。當然,男人把錢拿去養第三者,那是例外。我還真的看過一個月給老婆一萬養三個小孩,帶小情人去峇里島住五星級飯店的人。

4.權利義務是相對的,如果認爲男人養家是應該,那麼請記得,公主本來是囚禁在高塔裡等人來救贖的,失去自尊、自由,也是剛好而已。不要當公主,因爲那得靠對的老爸。不要當王后,因爲那得靠好的老公。要當女王,因爲那得靠你自己。

5.所以,我很反對拿「老公都不給家用」這句話來當作離婚理由。老公不給,可以自己賺,特別是,如果老公不是不給,是給不起,還認爲這就是離婚的理由,我大概會懷疑我們是不是還生活十八世紀,不過那時候可是有「七出」這種東西的。

6.如果只是剛認識,女人就得要靠拗男人才有飯吃,我其實不會懷疑女人把男人當作工具人,而是會懷疑這個男人的眼光,怎麼會選擇一個拗男人吃飯的女人?

7.況且爲了讓男人請三千元的晚餐,逼迫自己要跟一個非常討厭的男人、毫無興趣的男人吃飯,花上兩小時言不及義,還得被誤會人家女友,我覺得這種情況實在少見

8.當然,如果蘇慧倫找我吃飯,我肯定是非常願意請客的。

9.天底下,所有的事情,都要付出代價。不要錢的最貴,這句話適用在所有的關係中,跟性別一點關係也沒有。

10.人,不管男人或女人,靠自己最實在,靠得住好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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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以上言論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