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秋遠/一個無辜就好 卻在監獄蹲十年誰還他青春?

▲只要一個就好,他真的是無辜的,誰要還給他青春?(圖/翻攝自新華社

文/呂秋遠

因爲工作的原因,我經常接觸到各式各樣的被告,例如詐欺,通常如果他真的有做這種事,我會請他認罪賠償,因爲法庭上有三個法官、一個檢察官,還有被害人律師,想要逃脫刑法制裁,那是很不容易的,所以不要睜眼說瞎話,這樣對自己的刑度也不好。

有些被告突破心防以後,他會開始跟我聊一些他們詐欺或仲介賣淫的手法,例如機房要設在哪裡之類的。我知道的地點大概有菲律賓、日本,最近有聽過希臘。不過我倒是沒聽過肯亞

他們之所以會選擇這些地方,不外乎電信法規對這部分規範不足,或是查緝不易,因爲受害人往往在臺灣或是中國,並不是當地的民衆,所以當地國不見得可以處以詐欺罪,只能以無罪判決的方式來處理。問題來了,那麼這些人現在的身份是什麼?

被告?無辜的人?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原則上不分本國外國人,只要在臺灣領土犯罪,我國政府都可以管轄。如果是臺灣人在臺灣領土外犯罪,那就不一定,除非最輕至少要判三年以上的罪,否則臺灣司法單位本來就沒有管轄權,除了中國。臺灣人在中國犯罪,不論輕重,一律按臺灣刑法論處,因爲中國是臺灣的領土。

本件的「疑似電信詐欺」案,據說受害者都是中國人,然而,他們究竟有沒有詐欺罪的犯行?你不知、我不知、獨眼龍也不知。在目前已經知道的訊息中,無從得知這些人是不是「都」是詐欺犯,所以大家都在喊「詐欺犯」該死,特別送到中國很好,讓中國的重刑侍候臺灣人,我實在不知道是什麼心態

有沒有聽過無罪推定原則啊?

任何人,在被法院判處有罪之前,都應該推定無罪。所以,這些人在肯亞,目前就是無罪(電信法部分),縱然有諸多的證據顯示,「可能」涉嫌詐欺,也要經過調查審理,才能夠說這些人就是詐欺犯,應該處以重刑。不是這樣嗎?

好啊!那就讓中國帶回去調查,這樣不就好了?

憑什麼?縱使臺灣刑法目前無法規範這些人,也輪不到中國來處理吧?如果因爲受害人是中國人,中國政府就可以直接在肯亞抓人,以他們認爲的證據,直接帶回中國,不論是「遣返回母國」,或是「引渡回中國」,這樣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詐騙車手警方逮捕。(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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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時候臺灣的法務部直接改成有罪推定原則了?我們的部長竟然認爲,臺灣人在外國犯法,中國人受害時,中國警方就可以直接把人帶回中國偵訊審理?這些人,有沒有「一個人」是無辜的?如果有一個,即便只有一個,他就活該遭受到這種待遇嗎?

無罪推定原則,法定程序原則、罪刑法定主義,這些刑法最基本的原則,中國可以不管,那麼我們的法務部呢?他們可以「直接」認爲這些人就是詐欺犯?然後鼓動民意認爲,這樣就該把臺灣人民送給中國處理?

這跟臺獨無關,而是跟臺灣的司法與主權意識有關。縱然是主張統一的人,也認爲我們是中華民國公民,而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吧?爲什麼中華民國公民,到某國旅遊,僅因爲被懷疑涉嫌中國刑法上的詐欺罪,就應該被中國公安從某國帶回北京審訊?當你在指責這些詐欺犯的同時,有沒有想過裡面的人有可能是無辜的?有沒有想過如果是你,遇到這樣的狀況,就被關到看守所,家人不能看、人身自由被無端剝奪,會是什麼心情?同理心現在去哪裡了?

如果這些人真是詐欺犯,我國刑法目前確實無法制裁這些人,那麼就應該修改電信詐欺罪的刑責,往後再發生這類型的事情,就可以爭取引渡回臺灣調查處理,在未修改法律之前,就應該積極交涉我國公民在海外的安全,不是率爾認定這些人通通都是詐欺犯,而交給嚴刑峻法的中國處理,也是還他們公道

如果有一個被帶到北京的人,一個就好,他真的是無辜的,卻在監獄蹲十年,誰要還給他青春?

法務部的有罪推定與一箇中國原則,讓我歎爲觀止,我只能祈求我這輩子永遠不要去肯亞,然後在肯亞自助旅行時,因爲跟某個人打招呼吃飯,所以被列爲共犯,在北京監獄關押十年。

因爲臺灣法務部,會認爲我活該,而某些鄉民會說詐欺犯不意外。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原文刊載於作者臉書粉絲專頁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