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遭搜索 與被告間秘密資料被檢扣押 部分違憲

憲法法庭書記廳長許辰舟(圖左)及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說明判決理由。林偉信攝

理律律師事務所12年前遭檢方因偵辦一起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搜索扣押相關證物,經抗告遭法院判決敗訴後提釋憲;憲法法庭判決《刑事訴訟法》未就立於第三人地位之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憲法保障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資料,排除於得搜索扣押之物外,屬於違憲,應2年內修法。修法完成前,搜索扣押應依本判決意旨爲之。

憲法法庭這次判決是繼「釋字第654號」解釋確立刑事被告與辯護人間秘密自由溝通權之後,進一步建立辯護人就基於與被告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而生之文件,有拒絕扣押權利;秘密自由溝通權之保障範圍不僅止於「釋字第654號」解釋所指之刑事被告與辯護人之間,還擴及律師與潛在犯罪嫌疑人之間。所謂潛在犯罪嫌疑人,指可能受國家機關偵查追訴,而尋求律師協助者。

律師或辯護人基於憲法保障之秘密自由溝通權之行使所生資料,固有拒絕扣押之權利,但此權利並非絕對。如有事證足認辯護人有湮滅、僞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即不適用。

如果律師或辯護人本身就具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份,則對於其事務所之搜索,並無本判決適用之餘地;但仍宜慮及律師事務所儲存衆多委任人秘密資訊場所之特徵,在發動慮及條件、程序及救濟上,審慎考量。修法完成前,法官、檢察官及相關人員辦理搜索、扣押事務應依本判決意旨辦理搜索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