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說法》醫師孃牀戰「一夜七次郎」 害羞對話成鐵證

醫師孃牀戰「一夜七次郎」,害羞對話鐵證。(示意圖/達志影像)

陳姓醫師孃5年前認識鄭姓設計師,並進一步發展成不倫戀。醫師查出妻與鄭男兩人Line對話,鄭男自誇「一夜七次郎」,陳女擔心鄭如果真有梅毒也害怕染上等語,於是憤而提告,一審獲賠75萬元。

法律評析

民法第1056條第1、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爲限。實務上常指的精神上受損害,即慰撫金,就屬於非財產上損害,在自己無過失時,可向離婚事由中有過失的一方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本件明顯是因陳女出軌,因此由蔡男先提出離婚訴訟法院認可蔡男因陳女出軌而有精神上痛苦,判賠陳女須賠償100萬元,此賠償金額屬於離因損害。

婚姻系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爲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則是確保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的必要條件,所以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爲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爲違反因婚姻契約產生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通姦,即是對配偶不誠實,而與相姦對象共同侵害了另一半的配偶權,配偶有這種違背善良風俗而侵害自己配偶權的侵權行爲時,可向通姦的配偶及其相姦對象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請求損害賠償,本案法院判陳女須賠償的75萬元即因此而來。

訴訟上向來有不得重複起訴的原則,同一個侵權事實只能向侵權行爲人請求一次賠償,不能無限上綱的就同一事實多次請求,本案蔡姓醫師可以依通姦事實先於離婚訴訟向陳女求得100萬元的離因賠償,後又以陳女通姦此侵權行爲向陳女及鄭男請求得到75萬元的損害賠償,是因爲法院認爲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及第1056條第2 項這兩個規定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前者屬於因侵權行爲所生之損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即可請求賠償,不因判決離婚而被吸收於後者因離婚所受損害之中,所以不算是重複起訴,對於婚姻中出軌而有通姦事實的配偶,可以同時請求因通姦而發生的離因賠償及侵權行爲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