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士翔/刑事補償只看見冤獄天數 卻看不見冤案傷害

▲刑事補償冤案救援的最後一關,但現行規範的補償範圍,以人身自由受拘束爲主,未考量到未入獄者在尋求冤案平反過程中的痛苦。(圖/視覺中國CFP)

如果一個人無辜入獄,等着不知何年何月何日法院能再看見他的冤情,重啓審判,重返自由,這樣被冤在監日子,你認爲要用多少錢才能彌補?又如果,刑度是死刑,在隨時可能執行的同時,他依舊等待着,不知是否真有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天,這些與死神同行的日子,一天又一天,又該用多少金錢來彌補?

刑事補償是冤案救援的最後一關,現行《刑事補償法》是在司法院釋字第670號解釋宣告第2條第3款條文違憲與兩公約施行下,立法院全盤檢討後於100年修正通過的一部法律。然而,7年過去,相關法令缺失已現。

本法第7條在冤案受害人之間畫下一條線,將受害人分爲對此冤案發生「可歸責」與「不可歸責」。可歸責的受害人失去自由一天可獲得1千元至3千元的補償,不可歸責的受害人則可獲得3千元至5千元的補償。在死刑冤案蘇建和、莊林勳劉秉郎三人的刑事補償審理中,法院認爲因三人曾經自白犯罪,於是屬於可歸責的那一邊。三人遭刑求而不得不自白,在喊冤21年終獲無罪後,這些自白卻在刑事補償程序中再次被法院用來作爲調降補償額度理由。司法錯押了他們的青春,在刑補程序不忘指責他們「誰叫你們要自白呢」!

臺灣冤獄平反協會第一位平反者陳龍綺,慶幸一場如星火般的再審平反經歷並未讓他承受入獄的苦難。然而,現行《刑事補償法》所規範的補償範圍,以人身自由受拘束爲主(關多久賠多久),並未考量到未入獄者在尋求冤案平反過程中的痛苦。遭判性侵,面臨4年徒刑,使其事業全空,雖未入監但陳龍綺卻得在社會過着失去姓名且沒有明天的日子。無罪平反後,陳龍綺因爲未入獄而被認爲無傷無害,無須補償。但,真是如此嗎?

▲《刑事補償法》的修正起因於去年舉行的司改國是會議,諸多委員聯合提案,期盼爲平復冤獄受害者所受損害,應擴大刑事補償之範圍。(圖/總統府

5月22日,司法院舉行「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稿公聽會,此次修法源起於去年召開的司改國是會議,由DNA冤案平反者陳龍綺與王薇君、陳旻園、李俊億、毛鬆廷黃致豪趙儀珊等委員聯合提案,在決議內容留下:「爲平復冤獄受害者所受損害,應擴大刑事補償之範圍,並建立冤獄受害者之社會復歸機制」的改革提案。司法院作爲《刑事補償法》主管機關,自是此項決議的負責單位,然而,如今司法院所提出的草案內容,並不令人滿意。

首先,仍放入虛僞自白、逃亡等可歸責事由,讓冤案受害人在刑補程序繼續面臨是否可歸責的檢視。草案刪去了第7條,卻於第8條增列決定補償金額時須審酌「受害人有虛僞自白、逃亡、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之情形,草案仍未放棄歸責冤案受害人的機會

其次,草案仍然只看見冤獄天數卻看不見冤案傷害。國外研究指出,當司法窮盡一切程序後,仍將無辜的人民判決有罪確定,讓無辜者內心的無力感如同經歷一場要捲走人生的巨大海嘯。司法院草案仍未完整考量冤案可能的傷害,既未建立無辜受害者扶助機制,也未納入未受人身自由拘束的補償,未能落實司改國是會議的決議。

人的審判難免有誤,無辜者代替着社會中的多數人們承擔着這難以忍受的司法風險,每位無辜者莫不是歷經身心嚴重創傷,憑藉着超乎常人意志力堅持清白,始有平反的到來。與其說,刑事補償是無辜者要國家給個交代,不如說是無辜者給國家最後一次的表現機會。司法的文明程度正體現在司法將如何面對被冤判的無辜者,而我們都知道,再多的金錢也換不回因冤案而逝去的歲月年華。我們衷心期待司法院聽見被司法巨輪輾過後平反倖存的無辜者心聲,提出一份完整看見冤案傷害的《刑事補償法》草案。

羅士翔,臺灣冤獄平反協會執行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