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國命案「恐全民買單」 李貴敏:公務員應爲國賠負連帶責任

馬國大生招魂現場。(資料照/記者吳世龍攝)

記者蕭羽耘/臺北報導

24歲馬來西亞鍾姓女大生10月在臺遭樑育志性侵殺害,家屬已透過臺灣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林瑞成提出國賠要求,並要求臺灣政府樑男處以極刑。對此,國民黨立委李貴敏25日抨擊,官員失職恐全民買單公務員應該爲國賠結果負連帶責任

針對馬國女大生案提出國賠要求,李貴敏說,就法論法,《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既明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她表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而官員們也陸續自承「因爲我們的疏忽,讓您們失去愛女」,又有民衆表示路燈長期故障不亮及警方前曾拒絕受理類似報案等,國賠成立的機率還真是不低。

李貴敏說,每次都是行政機關怠忽職守,或是因爲疏失造成損失,卻由全民共同承擔苦果,這樣公平嗎?單就賠償金額來看,考量到女大生的年齡平均壽命、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等因素,如果以臺灣目前的標準來估算,其父母可請求的扶養費應該就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分析,如再加上以實際支出爲基礎喪葬費,及視身分地位酌量之精神慰撫金,這麼一大筆錢要同感憤怒、同感驚懼的全民承擔,真是太不公平了。

不過,李貴敏也提到,以本案而言,看來雖符合《國賠法》第二條規定,但其父母如無中華民國國藉時,如臺人在馬來西亞無類似權利時,也可能駁回。畢竟依《國賠法》第十五條規定,「本法外國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爲限,適用之。」

李貴敏說,簡單而言,當外國人爲被害人時,以我國國民在該國享有相同權利時,纔可以依我國的國賠法請求,可能是目前國賠是否成立的較大變數

至於責任歸屬方面,李貴敏提到,無論臺南市政府沒開路燈,導致周邊環境黑暗荒涼而增添治安風險,或是臺南市警局通報程序疑似出現吃案問題,都可能成爲標的

她表示,無論如何,「我們應該開始追究這些不負責任的行政官員責任,包括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也就是公務員應該爲國賠結果負連帶責任,一定要追究,而不再放縱廢弛職務的公務員爲所欲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