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會討厭我當小三」 15歲少女忍狼父邀同事性侵4年

▲15歲少女從小遭父親性侵,還被威脅不可以說出去。(圖/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記者張曼蘋/臺北報導

臺北市一名男子自2009年起性侵年僅8歲的女兒,他竟在生日當天上午趁妻子外出買菜,打算性侵女兒未果,當晚又夥同工作夥伴貨車內,強制性交得逞,且還示意她「若說出去,會被媽媽小三」,隨後只要逮到機會就性侵女兒長達4年,但整起事件直到去年社工通報曝光法官審理後,重判該男14年6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該名男子在2009年生日當天上午趁妻子外出買菜,家中只剩他與當時才就讀國小三年級的女兒(以下簡稱A女),竟忍不住獸慾,以要幫A女檢查身體發育爲由打算性侵,但因爲妻子剛好回來才作罷,沒想到當晚竟又趁A女幫忙自己工作,竟找同事一起將貨車開到附近草叢,2人在車上性侵A女得逞,4年來陸續至少性侵10次,但整起事件直到A女遭社會局安置,社工發現其日記內容才緊急通報。

A女偵訊時表示,「當時爸爸問我要不要當生日禮物,後來我開始哭,他們還笑」,結束後還在車上遭爸爸警告不要把事情說出去,除非想變成小三、被媽媽討厭,「我怕媽媽看不起我,不配作她女兒,所以沒有講出去,也沒有告訴其他人,如果連爸爸都不可以信任,還有誰可以信任?」母親也證稱,女兒讀國小時曾有多次找不到人,後來更性情大變,而老公曾多次說過「他眼裡沒有家人外人,只有男人女人。」

對此,2人均否認犯行,該男還辯稱,A女要上課怎麼可能性侵,且一定是在氣自己對她不聞不問,心生不滿才隨便指控。不過,法官審理後,認爲該男爲逞性慾竟把女兒當成泄慾工具,造成女兒童年時期揮之不去的惡夢以及內心的傷痛,且2人犯後否認犯行,未見反省及悔過,因此依強制性交等罪判父14年6個月、同事9年6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