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財經:明年1月1日起,個稅預扣預繳有新變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對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內每月均在同一單位預扣預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個稅改革後,工資薪金年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納稅人不用繳稅。但稅務部門實際操作中發現,有部分固定從一處取薪的納稅人,雖然年收入低於6萬元,全年算賬不用繳稅,但因其各月間收入波動較大,某一個或幾個月份被預扣預繳了稅款。等到了年度終了一算總賬,這部分人全年收入並沒有超過6萬元,還要申請退稅。

《公告》針對的就是這類問題,主要是改變個稅預扣預繳方法,讓全年收入並沒有超過6萬元的這部分人羣,避免“先預繳、再退稅”的麻煩。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考慮到新稅制實施已有一個完整的納稅週期,納稅人也有了執行新稅制後的全年收入納稅數據,對該部分工作穩定且年收入低於6萬元的羣體,在享受原稅改紅利基礎上,對其稅款預扣預繳方法進行優化,能進一步減輕他們的辦稅負擔。

那麼,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出臺後扣繳義務人該如何操作?來看看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的介紹。

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將得到優化

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公告》主要優化了兩類納稅人的預扣預繳方法。

一是在上一完整納稅年度,各月均在同一單位扣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稅,且全年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居民個人。

以明年1月1日實施爲例,“上一完整納稅年度”指的就是2020年。這一人羣需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2020年沒有跳槽,在同一單位任職,並且全年在該單位預扣預繳申報了工資薪金所得個稅;

2020年累計工資薪金收入不超過6萬元,2021年納稅年度自1月起,仍在該單位任職受僱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

舉例來說,小李2020年至2021年都是A單位員工,A單位2020年1―12月每月均爲小李辦理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假設小李2020年工薪收入合計54000元,則小李2021年可適用本公告。

小趙2020年3―12月在B單位工作且全年工薪收入54000元,假設小趙2021年還在B單位工作,但因其上一年年並非全年都在B單位,則不適用本公告。

還有,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從業者,他們取得的不是工資薪金,是勞務報酬。這些從業者勞務報酬,如果2020年均在同一單位取酬且申報了個稅,全年累計勞務報酬不超過6萬元,2021年1月起仍在該單位取酬的話,此次也在《公告》優化預扣預繳方法的範圍內。

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明確了哪些是符合《公告》規定的納稅人,那優化後的預扣預繳方法是什麼?

據介紹,從明年起,扣繳義務人在預扣預繳本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時,累計減除費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萬元計算扣除。也就是說,在納稅人累計收入不超過6萬元的月份,不用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在其累計收入超過6萬元的當月及年內後續月份,再預扣預繳個人所得稅。

假設小張爲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爲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1月給其發放10000元工資,2―12月每月發放4000元工資,全年工資爲56000元。採用新預扣預繳方法後,因小張全年工資收入低於6萬元,所以自1月份起即無需預繳稅款,年度終了也就不用辦理彙算清繳。

也有人想知道,2020年工資低於6萬元,但2021年工資薪金超過了6萬元,該如何繳稅?下面這個例子供您參考。

小周爲A單位員工,2020年1―12月在A單位取得工資薪金50000元,單位爲其辦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明細申報。2021年,A單位每月給其發放工資8000元、個人按國家標準繳付“三險一金”2000元。

按照新預扣預繳方法,2021年小周前7個月的累計收入是8000×7個月=56000元,不足6萬元而無需繳稅;從8月份起,累計收入就超過了6萬元,所以8―12月就需要預扣預繳稅款。

很明顯,新的預扣預繳方法與過去相比,小張和小周的辦稅負擔都減輕了。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李旭紅認爲,《公告》的出臺降低了納稅人的遵從成本,減輕了年終彙算的管理成本,減少了退稅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