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燙底料加入罌粟殼賣進學校食堂

近日,經安徽省淮北相山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由相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通過淮北當地媒體社會公衆賠禮道歉,並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賠償金共計人民幣4萬元等。據瞭解,這是安徽省首例判決支持檢察機關訴請價款10倍賠償金的食品安全領域公益訴訟案件。

相山區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5年,李某某在相山區友誼經營“每滋每客”麻辣燙店。2016年,李某某在自己熬製的麻辣燙底料中放入罌粟殼並將該底料出售丁某,共計200斤,每斤售價20元,金額總計4000元。丁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將麻辣燙底料用於其在淮北某大學校區經營的“每滋每客量販麻辣燙”餐廳

2016年9月20日,淮北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到該餐廳進行檢查現場提取了店內經營使用的麻辣燙湯底。經檢測發現,提取的麻辣燙湯底內含有罌粟鹼成分,屬國家明令禁止添加至食品中的材料

檢察機關認爲,李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李某某明知丁某的麻辣燙店開在學生食堂,仍在麻辣燙輔料中添加國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材料,損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法向相山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訴請法院判令李某某支付10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4萬元,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

相山區法院經審理,對檢察機關起訴指控事實罪名全部予以確認,並對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全部訴求予以支持。

法院認爲,李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國家明確規定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爲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李某某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庭審時自願認罪,依法予以從輕處罰。李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主動上繳違法所得,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其宣告緩刑。根據其犯罪情況,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等有關活動

法院還認爲,李某某對外出售有毒、有害食品價款4000元,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判令其通過媒體公開向社會公衆賠禮道歉,並支付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10倍價款賠償金共計人民幣4萬元。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該賠償具有懲戒性質,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