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路中驟然停車 他「這樣解釋」仍遭重罰1萬8

臺中市徐姓男子去年駕車途中驟然停車,遭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祭重罰,徐男主張眼睛痛提訟,請求法官撤銷出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事證明確裁定駁回。(王煌忠攝)

臺中市1名徐姓男駕駛,竟在馬路上驟然停車,臺中交通事件裁決處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徐男1萬8000元罰鍰、記違規點數3點及扣照半年,徐男主張「眼睛受外部因素劇痛不適」所致,且收到舉發函件已超過行車記錄器保存時間,無法提出佐證,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處分遭駁回,徐男提上訴,二審認其主張爲原審法院不睬之理由,判張男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判決書指出,去年3月24日下午4點多,徐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行經臺中市北屯區文昌東11街近青島路四段口,因「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違規事實,遭民衆檢具行車記錄器向警方檢舉,經臺中市交通裁決處依法開罰1萬80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吊扣牌照6個月。

徐男不服裁決處處分,主張當時眼睛受外部因素劇痛不適,纔會減速與慢速行駛,但未嚴重到需到眼科醫院求診,多眨幾下便無礙,遂無就醫紀錄,另檢舉人違規檢舉時間爲3月24日,其收到舉發函件已是4月28日,已無法找回行車記錄器影像或音檔佐證,提請行政訴訟,請求法官體恤其爲弱勢者,且奉公守法,撤銷處分。

一審法官審酌筆錄及影像截圖事證,認定徐男在前方無人車或障礙物情況下,突然在車道驟然停車,不顧後方車輛追撞風險,其主張不足採信,予以駁回,張男繼續提出上訴,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張男上訴與原審主張相同,且無具體內容,本件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