罵人「哭爸」不算貶抑人格 法官判無罪

▲「哭爸」也收錄在教育部辭典中。(圖/翻攝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

地方中心臺南報導

被罵「哭爸」到底算不算侮辱?柯姓女子因不滿丈夫和其潘姓堂弟起爭執,用臺語罵「哭爸」,遭潘男提告。法官認爲,該詞至今演變成感到厭煩、不屑他人無理取鬧之意,雖然粗俗,但並非直接貶抑人格,17日二審判柯女無罪,且原告不得再上訴。

根據《聯合報》報導,柯女是在去年5月間協同丈夫、丈夫堂弟到電子遊戲消費,期間看到丈夫和其堂弟發生口角,隨口罵了一句「哭爸」。潘男聽到後,認爲堂嫂是在辱罵他,便控告涉嫌公然侮辱

僅管柯女解釋,「哭爸」是她的口頭禪;但檢方認爲,按照社會客觀判斷,此語有輕蔑他人尊嚴之意。不過,法官在一、二審仍判無罪,並解釋該詞表面上是指父親過世而痛哭,沿用至今已轉化對他人無理取鬧錶示不滿、不認同的意思,和「哭夭」差不多,已是生活慣用語

在查閱教育部「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其實也有收錄「哭爸」一詞,解釋爲「以喪父比喻,來表示不屑他人的叫苦或抱怨」,以及「用來表示糟糕、不滿或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