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不到保險求償20萬 判賠800元業務員鬆一口氣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圖/記者李蕙璇攝)

記者李蕙璇臺北報導

民衆因爲業務員收了保費沒有幫忙買到保險而也沒通知一聲,就逕自退費到民衆帳戶,怒向保經公司索賠20萬元之況,經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審查認爲業務員有服務疏忽,但因非故意過失侵害民衆權利,判賠部分損害賠償金,依比例約800元左右。

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則說,受理申訴案中有一案是保經公司業務員Amy(化名)向民衆招覽保單時,還未確認產險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其傷害險時,便先行代收保費1,200元。當覈保未過後,業務員也未打電話或是用任何方式通知民衆,只是將保費1,200元退費匯入民衆的帳戶,實際上並未造成民衆任何具體損害。

只是,保經公司因受僱人行爲受有擴張其商業活動經濟利益,須對受僱人負選任監督之責,本案保經公司雖未授權業務員收取保費,但對於業務員擅自收取保費之違法行爲,未盡監督責任,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公平合理補償申請人部分金額

保經公司雖然未授權Amy代收保費,但對Amy仍負有選任及監督義務及責任,便以該業務員佣金個案情況,認爲保經公司應補償民衆相當於800元比例的賠償金額。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

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招攬行爲,視爲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爲,所屬公司對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爲所生之損害,依法負連帶責任。

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的業務員經公司授權從事招攬行爲,如有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益者,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就其所生損害,依法須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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