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電子煙給18歲以下青少年 新北市8/6起最高罰10萬

新北業者賣電子煙給18歲以下青少年,8月6日起最高罰5萬。(新北市衛生局提供)

「新北市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管理自治條例」獲行政院覈定,預計8月4日公告施行,8月6日生效日起,未滿18歲青少年不得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違者需接受戒菸教育教育,無正當理由未完成戒菸教育者,處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販售給未滿18歲者,違者最高可處10萬元的罰鍰。

新北市衛生局長陳潤秋表示,依國民健康署調查結果顯示,18歲以上電子煙使用率由107年0.6%增加至109年1.7%,升高近3倍,電子煙儼然成爲威脅國民健康一大警訊。衛生局統計109年至110年6月底,查獲使用或持有電子煙共208件,指出電子煙油中的尼古丁,仍有成癮性,可能造成大腦神經系統危害。

陳潤秋說,在自治條例通過前,販賣電子煙業者,僅能依違反「菸害防制法」規定處1000元至3000元罰鍰,除金額過低外,部分裁罰案件因現行法令規範不盡完備而遭法院撤銷,難達嚇阻之效。

自治條例生效後,違規供應未滿18歲者電子煙或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者,最高處5萬元罰鍰;禁菸場所也全面禁止吸用或啓動電子煙及加熱式煙具,違者最高處1萬元罰鍰;未取得藥品許可證或醫療器材許可證的電子煙、加熱式煙具及其零組件,不得製造、輸入、販賣、展示、廣告、促銷或贊助,違者最高處10萬元,最重可勒令停工、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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