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設管制紅線 葉志良:需有理論和實證基礎

▲「媒多法」設立管制紅線學者葉志良:需有理論和實證基礎。(圖/記者林睿康攝)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目前還在60天公告階段,正在蒐集外界意見元智大學資訊傳播系助理教授葉志良今天(8日)出席臺灣通訊學會舉辦的座談會表示,美國雖然對媒體集中化管制有其規範,但是FCC從1996年開始,管制強度已大幅降低,因爲政府管制措施需有堅持理論和實證基礎,以免落入侵害言論新聞自由的違憲風險

NCC公佈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設立明確的整合管制紅線,包括「禁止無線電視事業間相互整合」、「市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衛星廣電事業不得整合」、「市佔率達三分之一以上的有線廣電事業不得整合」、「新聞、財經頻道不得超過5個」、「有線電視系統業者訂戶數達總訂戶數20%以上不得跨媒體整合」、以及「同一事業或關係人持有多數媒體事業,不得整合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無線電視、全國廣播、新聞及財經頻道、全國性日報和頻道代理商超過三項」。

不過NCC仍然保留「公共利益」的「黃線審查原則,也就是可綜合判斷該媒體交易案是否對公共利益的增減或減損,做爲準駁決定。

元智大學資訊傳播系助理教授葉志良8日出席臺灣通訊學會舉辦的座談會表示,美國政府基於分散多元和促進競爭考量,FCC曾公佈許多媒體所有權限制規則,包括規範地方廣播、地方電視和全國電視的「多重所有權規則」,以及規範報紙、有線電視、廣播與電視間跨媒整合的「跨媒體所有權規則」。不過FCC在1996年取消無線廣播電視擁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的限制,同時解除有線電視和電信公司間跨媒體所有權限制,但是每四年會檢討規則的妥適性。

葉志良說,FCC在2007年審查媒體併購案時,也嘗試彈性動態的管制標準,取代過去硬性的管制門檻做法,也就是不在建立一個絕對性抽象標準,而改以建立多個指標參數,像是個案審議時評估媒體結合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便利和必要性,以確保媒體環境多元化、在地化和市場競爭。

葉志良認爲,政府管制措施需有堅持理論和實證基礎,特別對內容有直接關連的傳媒本身更需審慎處理,以免落入侵害言論和新聞自由的違憲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