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多法/要求「媒金分離」 莊春發:無另外立法的必要性

▲「媒多法」中「媒金分離」有疊牀架屋疑慮,NCC如何處理?(圖/記者林睿康攝)

記者林睿康/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提出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其中「媒金分離」和「回溯條款」等規範,引發外界關注。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教授莊春髮指出,「媒金分離」條文,在現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部分法令已有「產金分離」規定,並無另外立法的必要,而法案有關金融事業負責人的限制也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

NCC公佈的「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草案,設立了明確的「整合管制紅線」、「媒金分離規範」和「過渡條款」。其中「媒金分離規範」,也就是金融控股公司等相關金融行業之負責人、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其受託人,不得直接或間接持股或以其他方式控制重要型態及媒體(無線電視、衛星電視新聞財經頻道、總訂戶數百分之五以上的有線電視系統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的人事、財務或業務。至於「過渡條款」,就是隻要立法通過,將回溯到民國95年2月22日後所有的媒體併購案,若觸犯到管制紅線和媒金分離的媒體,NCC將給予三年期限進行改善。

對於「媒金分離」條文,景文科技大學財務金融系教授莊春發表示,「媒多法」草案中並沒有明確所謂「壟斷」和「多元」的定義,尤其現行的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的部分法令,都已經有嚴格的「產金分離」規定,並沒有另外立法的必要。此外,法案中關於金融事業負責人的限制,也有違反平等原則的疑慮,建議NCC在立法的時候必須更加務實,適時讓市場自行決定。

莊春發認爲,雖然「媒金分離」的概念是爲了避免金融集團資金優勢,對媒體產業形成不公平競爭的條件環境,造成箝制媒體言論方向與內容及言論集中化情形,但是若按照此邏輯,只要擁有龐大財務能力企業都不可經營媒體,偏偏媒體的經營經常又是資本密集的產業,那麼媒體要由誰來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