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官員:劉姍姍案不適用豁免權

▲駐堪薩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劉姍姍。(圖/取自駐堪薩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美國國務院美東時間14日再度表示,我駐堪薩斯辦事處處長劉姍姍的外交豁免權(diplomatic immunity),僅適用在公務上;有國務院官員私下表示,這件案件恐怕並不適用豁免權。

針對劉姍姍案,中央社報導,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唐納(Mark Toner)表示,他不能對正在發展中的司法案件表示意見建議中央社記者去問密蘇里西區聯邦檢察署,並指出,根據1980年10月臺美簽署的「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劉姍姍確實享有與領事官員相同的地位,也就是她的豁免權只限在許可範圍內的行爲。

也有國務院官員私下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據他的理解,唯一的問題行使豁免權必須是執行和公務有關行動,他認爲這起案件並不適用豁免權。我駐美代表處官員則透露,美國聯邦調查局(FBI)在10日上銬逮捕劉姍姍時,並未循外交官道,在第一時間知會駐堪薩斯辦事處或華府駐美代表處。

另一方面,外交部14日則強調劉姍姍的清白。外交部發步新聞稿,表示經過初步調查結果,劉姍姍聘僱契約帳務清白,工時也屬彈性,目前透過所有管道嚴洽美方,聘僱當地律師派員前往堪市協助案件處理,以協助劉姍姍儘早獲釋,至於全案實質內容部分,外交部也在調查中,絕無護短。

外交部指出,劉姍姍在聘僱契約的帳務清白,與該名僕役的契約正本載明月薪是1240美元,但這名僕役同時主動致函劉姍姍,表明有關住宿伙食醫療保險費用,願自薪資中每月扣除790美元以支付,故經與合約月薪相扣抵,這名僕役依合約每月可實領450美元,而除了讓她住在官舍並由我方提供醫療等保險外,劉姍姍仍每月給她140美元食品雜貨費,總計實領590美元,這個數字也與駐堪薩斯辦事處每月報部覈銷金額一致。

外交部表示,劉姍姍單身無眷,平日因公不在家時間甚長,大部分時間該官舍僅僕役一人,除不能擅離外,行事自由,工時雖非爲「朝九晚五」固定時段,但所謂平均一天工作長達15至18小時,也難以想像。至於錄影監視器本是館(官)舍必要設施,原即是爲了官舍安全而安裝,絕非對僕役全時監視用途

外交部指出,目前透過所有管道嚴洽美方,聘僱當地律師並派員前往堪市協助案件處理,以助劉姍姍儘早獲釋;至全案實質內容部分,外交部也繼續調查之中,絕無護短之事;外交部也強調,臺美關係近年發展良好,絕不受此案影響雙方密切友好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