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重大反壟斷改革揭開面紗 亞馬遜、蘋果、臉書、谷歌有可能被拆分!

6月11日週五,美國國會衆議院公佈了五項仍以草案形式存在的法案。由兩黨議員共同支持的反壟斷改革可能重塑美國科技巨頭商業規範,亞馬遜、蘋果、Facebook、谷歌就差被直接點名了。

分析稱,這堪稱迄今爲止國會小組委員會針對少數科技公司的“最大立法努力”,如果法案在參衆兩院都獲得通過,上述四大科技巨頭將不得不徹底變更商業行爲,收購更困難,甚至慘被拆分。

亞馬遜週五由漲轉跌、收盤微跌, Facebook收跌0.4%,谷歌母公司Alphabet收跌0.2%,只有蘋果收漲近1%。

具體來看,今日公佈的五項法案草案分別是:

終止平臺壟斷法案:在線市場平臺將不得擁有可以利用該平臺完成銷售或提供產品服務的自有業務,或者不得將購買服務作爲客戶訪問該平臺的條件。運營上述市場平臺的公司也不能擁有造成利益衝突的業務,例如通過創造激勵措施來使自營產品或服務優於平臺上的競爭對手。

美國選擇和創新在線法案:旨在打擊“看門人的自我偏好行爲”,禁止占主導地位的市場平臺運營商讓自營產品和服務優於平臺上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主導平臺也不得有其他類型的歧視行爲,例如切斷競爭對手使用平臺提供的服務,並禁止主導平臺使用在其服務中收集的、不對外公開的數據助長自營產品和服務等。

通過啓用服務交換 (ACCESS)法案增強兼容性和競爭性:主導市場平臺需要同競爭對手建立符合一定標準的數據可遷移與互操作性,例如令消費者更容易將自己的數據帶到其他平臺、不同社交媒體的用戶可以進行交流,或允許電商賣家將客戶評論從一個平臺導入至另一個平臺等。

平臺競爭和機會法案:規定大型在線平臺收購競爭對手或潛在對手是非法的,並在收購審查中將舉證責任轉移至占主導地位的市場平臺一方,即平臺需要證明其收購合法,而不再由政府證明這種收購會遏制競爭。

收購兼併申請費的現代化:這是週二在參議院已通過法案的配套版本,旨在提高價值超過10億美元的併購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FTC和美國司法部反壟斷司申請審議的費用,同時降低價值不足50萬美元併購的備案申請費,預計執行首年可爲反壟斷執法機構創造約1.35億美元收入。

上述五項草案中有四項“僅針對大型科技公司”,給出的符合條件公司定義是:必須擁有6000億美元或以上的市值、超過5000萬月活用戶或10萬月度活躍商業用戶,而且必須是具有限制或阻礙其他企業訪問客戶或服務能力的“關鍵交易夥伴”。

知情人士透露,這令亞馬遜、蘋果、Facebook和谷歌成爲唯一四家符合標準的科技巨頭,而且也與國會其他針對大型科技公司調查的目標對象不謀而合。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最大零售商沃爾瑪也在運營一個在線市場平臺且同時售賣自營產品,但只有3920億美元市值便被草案排除在外。

總結來看,《終止平臺壟斷法案》和《美國選擇和創新在線法案》將要求以亞馬遜爲首的大型科技公司進行結構性分離,以拆分、出售或剝離自有廠牌業務,可能改變亞馬遜開展零售業務以及蘋果運營其應用商店的方式。法案還不允許搜索引擎擁有在搜索結果中可能受到青睞的自有視頻服務,令谷歌旗下的YouTube直接被點名,占主導地位的科技公司收併購速度也會被大幅延緩。

可想而知,上述四大科技巨頭支持的科技行業遊說組織已經跳出來表達強烈不滿。有人稱,“採用歐洲監管模式將使美國科技公司更難在國內和全球進行創新與競爭”,還有人稱,法案一旦獲批將令消費者失去數十個受歡迎的功能,包括亞馬遜對某些產品的免費送貨服務、蘋果無法在其設備上預裝“Find My”尋找失物App,Facebook上的內容無法輕鬆分享到Instagram等。

但發佈這些草案的衆議院司法委員會下設反壟斷小組委員會最高民主黨成員David Cicilline稱,“不受監管的科技壟斷企業對我們的經濟擁有太多權力,他們在挑選贏家輸家、摧毀小企業、提高消費者價格和讓人們失業方面處於獨特的地位”,法案旨在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該小組委員會最高共和黨成員Ken Buck也稱,打破科技巨頭壟斷可以培育一個鼓勵創新的在線市場。

分析指出,這些法案需要得到衆議院司法委員會的普遍支持才能進入衆議院全體投票,隨後還需要得到參議院批准,才能由總統簽署成爲法律。不少共和黨議員已對改變已有百年曆史的反壟斷法持懷疑態度,令法案通過參議院困難重重。

但由兩黨罕見共同支持的衆議院法案仍對科技行業發出了一個強有力信號,即兩黨議員都認爲科技巨頭已經掌握了太權力,擔心因此導致不公平競爭和遏制創新。而這些美國估值最高的科技公司如果被迫改變商業實踐,自然會對每個人的生活與工作各方面產生影響,因爲它們的產品和服務已與現代生活密不可分。

除了國會改革反壟斷法的立法努力之外,美國聯邦政府行政執法機構也在向科技巨頭“找茬”。谷歌和Facebook都在抗爭相關的反壟斷訴訟,亞馬遜和蘋果也正接受反壟斷調查。衆議院司法委員會此前便建議修改反壟斷法,以更好應對數字時代的市場競爭新形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