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河市徵收弊案更一審 北市前聯開處長高嘉濃改重判10年

美河弊案一審臺北市前聯開處長高嘉濃重判10年。(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捷運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美河巿弊案)中,臺北巿府聯合開發處前處長高嘉濃、課長銘藏被控使用不實鑑價報告,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致使北巿府損失逾20億元,涉圖利建商日勝生公司僞造文書。一審重判兩人10年與4年,二審輕判4年與2年,案經撤銷發回後,高院更一審24日再度重判10年與4年,可上訴。

本案因監察院2013年認定前臺北市捷運工程局長常岐德、前聯開處長高嘉濃,於2006年臺北市政府日勝生公司,聯合開發美河市建案中,低估土地成本、高估建築成本,使臺北市政府虧損上百億元,因此提出糾正、彈劾案,並移送檢調單位查辦。臺北地檢署於2013年12月發動搜索,並於2014年4月間,以《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刑法「僞造文書罪」,起訴高嘉濃、王銘藏。

一審臺北地院認定高、王2人未獲取利益,且當初檢方亦未查出有收受賄賂等對價關係,因此僅就起訴圖利和僞造文書犯行審理,最後北院認定2人圖利日勝生公司獲利5億900萬餘元。一審依「圖利罪」判高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王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上訴二審後,高院改認定2人均犯下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行使僞造私文書罪」,將高判刑4年,王判刑2年,並宣告王緩刑5年,並應支付公庫100萬元。

案經撤銷發回,高院進行更一審,更一審又改認定2人均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審酌2人身居主管要職,本應潔身自愛,盡忠職守,爲北市府市民謀取最大效益福利,俾免浪費公帑,排擠其他預算之運用,竟爲圖日勝生公司獲取不法利益,濫用權限由高嘉濃虛增建物建造成本之直接工程費用後,交王銘藏並指示其提高直接及間接工程費用,矇騙權配工作小組審查委員及北市府,致生損害於審查委員及北市府覈定聯開案北市府與日勝生公司所獲權益分配比值正確性,致北市府及全體市民受有5億900萬586元分配權值(折計爲1,932.37坪樓地板面積坪數)損失,並使日勝生公司獲取同額權值之不法利益,危害全體市民福址權益甚鉅。

此外,更審法院也認爲高嘉濃就本案犯行居於主導地位,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強行曲解法令明文規定之職權,並將責任推卸予承辦人員,毫無悔意,犯後態度不佳;至於王銘藏犯罪後勇於坦承犯行,並供出全部犯罪情節,使本案犯罪情節得以釐清,犯後態度尚可,復考量被告王銘藏於上令下達之官僚體系中,受被告高嘉濃所施壓力非寡,且非立於主導地位,最後還是將高嘉濃判刑10年、褫奪公權6年,王銘藏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