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介女兒賣淫 毒母判13年

彰化市婦人媒介兩名就讀國中、國小的親生女兒與鄰居和清潔工阿伯交易,卻將女兒的皮肉錢拿去買毒品,只拿糖水喂一歲兒子一審判十八年徒刑,併科罰金五十萬元,二審維持原判臺中分院更一審改判十三年,併科罰金廿萬元。

另外,兩名嫖客柯姓清潔工 (六十三歲)從原判九年二月,改判三年十一月,林姓鄰居(四十六歲)原判六年二月,改判三年八月。更一審法官改認定該婦人逼女兒賣淫的次數並非一審認定的廿七次,而是六次,因而減輕部分刑期。

該名卅六歲婦人目前仍被羈押,兩個女兒都被安置;大女兒在法庭上作證,柯姓男子樓上鄰居,三年前她還在念國三,媽媽要求她與當時讀國小六年級的妹妹一起上樓讓柯「驗貨」,要脅「家裡沒錢買弟弟奶粉」、「爸爸都不照顧你們了,你們還這樣」,逼迫兩人賣淫。媽媽帶她們性交易時,就坐在阿伯的客廳等,一千元的交易費都讓媽媽拿走。

小女兒指控,她念國小六年級時,林姓嫖客帶媽媽和她們姊妹汽車旅館性交易,媽媽說,「去那裡,可以幫弟弟買奶粉」,但媽媽卻拿錢去買毒品,弟弟只能喝糖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