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麗華高球場勞資爭議 資方違反協議須賠償工會600萬元

美麗華工會在司法院大門舉行「團協違約賠償有理,罷工合法莫再追訴」記者會,理事長黃文正(中)在會上表示,美麗華開發公司對於數名工會會員不予留用,已嚴重衝擊勞資雙方互信基礎,更造成會員心生恐慌。(本報資料照片,杜宜諳攝)

美麗華高爾夫球場勞資爭議,工會提訴訟主張,公司未與工會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已違反協議約定,致侵害工會及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美麗華開發公司須依協議約定,給付工會600萬元違約金及2021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確定。

企業工會提起訴訟主張,工會在2016年12月8日登記成立,並與公司在2018年1月30日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達成協議,雙方約定公司同意就場務部分不以外包或派遣人力進用,取代直接僱用員工以及既有場務人員工作,及公司遇季節性或舉辦賽事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現有場務人力無法負荷時,與工會秉持誠信協商原則,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

協議書約定,如果公司違反約定,應給付工會600萬元作爲違約金,且工會得重啓罷工、設置罷工糾察線或爲其他爭議行爲;工會指控,公司在2020年3月17日、同年4月6日及同年5月初未與工會討論或協商,逕爲進用外包工程人員施作南7區沙坑、南6區果嶺、G2練習場之工程。

工會指稱,這些工程都是既有場務人員可爲完成之工程,並非特別專項工程而與場務人員工作內容無重疊,且非基於季節性或舉辦賽事等出現大量人力需求,公司未與工會協商討論實際需求人數,顯已違反係爭協議,經勞動部裁決決定確認屬故意違約,外包廠商進場施作,是打壓工會之不當勞動行爲。

工會認爲,公司違反協議約定,致侵害工會及勞工權益且情節重大,應依協議約定給付600萬元違約金,及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公司違反協議約定判決須給付工會600萬元及利息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