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依法沒收扁家房產 法部擬修法制定「非定罪沒收」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美國日前依「非定罪沒收制度」,沒收扁家以賄款購買的房產。法務部研擬修法制定非定罪沒收制度,沒收逃犯犯罪所得。

現行刑法總則38條有關沒收、追徵規定,都必需等被告經刑事定罪後,才得以沒收。但如果被告死亡、逃亡或犯罪超過追訴時效,受限於無法定罪,檢方即使查扣可疑犯罪所得,也無法沒收歸國庫

陳致中維吉尼亞州房產,疑爲犯罪所得遭美方沒收。(圖/東新聞提供)

美國司法部日前沒收扁家在紐約和維吉尼亞州的兩筆房地產。法務部官員指出,美國有非定罪沒收制度,檢察官無須對被告取得定罪判決,就可透過民事程序法院聲請沒收被告犯罪有關財產反觀臺灣則須等判決確定後 ,才能沒收。

相較於美國等英美法國家採「非定罪」制度,臺灣的「定罪」論缺乏公平正義。至少應該修法將檢察官對沒收舉證責任,改採「優勢證據」,這樣有助於打擊跨國犯罪。舉例來說,跨國電信詐騙集團的被告,以往即使被查獲到鉅額資產,檢方也必須舉證證明被告資產是犯罪所得,才得以沒收,結果往往導致被告定罪了,都無法取得證據。

爲積極查扣犯罪所得,法務部研擬修正刑法部分條文,傾向採非定罪沒收制度精神,擴大沒收對象和沒收範圍,藉此沒收外逃通緝犯等人的犯罪所得,讓這些潛逃國外的被告「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