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新光的新光R1成定局?金管會:關鍵在兆豐

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新光一號」(新光R1)惹議,新光集團市場派狙擊,雙方砲火猛烈,銀行官員8日下午記者會纔剛說完不能任意換管理機構結果半小時後受益人大會就通過把新光全面踢出新光一號。

銀行局官員晚間表示,當初籤委任契約是「兆豐和新昕國際」,現在受益人大會以「新昕國際有財務業缺失」爲解任事由,須由受託銀行兆豐銀行來認定這「解任事由」是否可以被信任。所以關鍵是兆豐銀要不要執行,和新昕國際解約,再與新的管理機構簽約,之後再向金管會備查

這樣的結局大逆轉,銀行局官員也傻眼,認爲這麼重要的大會,受託銀行兆豐銀居然沒代表出席,且新光居然沒任何防守,沒找盟軍,讓市場派這麼輕易地用臨時動議通過解任案。

銀行局表示,依照新光R1信託契約,管理機構在三情況下才可以予以解任,包括:第一、違反契約委任事項;第二、業務及財務有嚴重缺失;第三、其它經受託機構認爲,有不適任的情況;換言之,「管理機構是不能任意解任」。

據瞭解,新光一號的市場派是以管理機構有財務、業務缺失,作爲解任事由,並沒有所謂「任意解任」的問題

兆豐銀行則針對信託監察人查覈報告指謫事項,已於110年4月7日公告之「受託機構澄清說明報告」澄清說明,並在8日重申3點聲明:一、本基金自94年成立至今,復委任架構均依公開說明書、相關規定合法之契約辦理運作管理穩定,且不動產管理機構與復委任機構報酬自始分別列示並由基金支付,實無重複支付致損及受益人權益情事

二、兆豐銀行尊重部分投資人擬清算本基金之立場,惟清算基金應循合法途徑尋求法定門檻之多數受益人之同意,不應濫用信託監察人權限干擾基金治理,此舉已損及全體受益人權益與市場交易安全。

三、本次受益人會議主席應就其所爲不實指控造成他人聲譽之損害負一切責任,兆豐銀行對此深表遺憾,並將依法主張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