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號私售應召站 女竟獲無罪

甘女被控以2000元代價門號給應召站,涉犯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罪,臺北地院認爲,難認甘女預知門號會被應召站不法利用主觀犯意舉證不足,判她無罪。(黃捷攝)

販售私人帳戶、門號牟利,若被詐騙集團利用,會涉犯幫助詐欺罪遭判刑。甘姓女子把門號賣給應召站,檢察官以相同邏輯,依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罪起訴。但臺北地院認爲,檢警積極向民衆宣導詐團利用人頭帳戶犯罪,卻很少着眼賣淫集團,難認甘女有幫助性交易的認知,判她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甘女2019年12月申辦預付卡門號,以2000元賣給應召站,應召站利用門號刊登,「發現一隻超級卡哇伊小可愛缺錢下海了,哪位哥哥好心幫幫忙」性交易廣告,並作聯繫使用,甘女涉犯幫助圖利媒介性交罪。

警詢時,甘女承認賣門號給「譚大哥」,法院審理改口,稱2000元是跟「譚大哥」借的,與交付門號無關。

合議庭認爲,法律沒禁止使用他人門號,新聞報導詐團使用人頭帳戶及門號,檢警也積極查緝、宣導,一般人應能認知賣門號與幫助詐欺間的關聯。應召站雖也會使用人頭門號犯罪,卻乏人問津,一般人不一定都知道。

合議庭指出,檢察官未證明甘女獲取2000元與交付門號的關聯,也無法證明「譚大哥」是應召站成員,難認甘女可預見門號被用來媒介性交,主觀犯意罪證不足。

法界人士分析,要構成法律上的「幫助犯」,除客觀「幫助行爲」,還得有主觀「幫助故意」,即有認知可能會被用於犯罪。若依本案法官見解,未來檢警恐得多加宣導,預防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