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前苑裡鎮長涉借牌、詐術投標 遭羈押禁見

前苑裡鎮長劉秋東。(摘自劉秋東臉書/李京升苗栗傳真)

國民黨籍苗栗縣前苑裡鎮長劉秋東,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檢調昨天5日搜索、約談劉秋東父子、廠商、公所人員等16人到案,苗栗地檢署復訊後,認爲劉秋東涉犯爲重罪且有勾結串供之虞,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院方6日下午4點半舉行羈押庭訊問後,裁定劉秋東羈押禁見。

苗栗地檢署指出,此案2022年1月間,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檢具相關資料報告,由主任檢察官劉偉誠、檢察官蔡明峰組成專案小組指揮偵辦後,蒐證逾1年期間,發現劉秋東任職苑裡鎮長(2019年12月25日到2022年12月25日)期間,與其家人疑有共同借牌、詐術投標、利用實質掌握的人頭公司,投標苑裡鎮公所工程、向廠商索賄等嫌疑。

檢察官蔡明峰5日凌晨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臺北市調查處、臺中市調查處及中部機動工作站,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發的搜索票,搜索苑裡鎮農會、劉秋東父子住處、相關借牌投標廠商等10處地點,約談劉秋東父子等共16人到案。

經檢方漏夜偵訊,6日偵訊後,認劉秋東涉嫌以實質掌握的人頭廠商,投標苑裡鎮公所相關工程、向廠商要求賄賂、詐術投標、借牌投標等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同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圖利及職務要求賄賂等罪嫌,最輕本刑爲5年以上之罪,且有逃亡、勾串共犯與證人之虞,向苗栗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

檢方指出,劉秋東之子雖是共犯,但無羈押必要,經檢察官訊後諭知以30萬元具保、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另,苑裡鎮公所建設課鄭姓課員、涉案廠商等人則分別諭知以5萬至30萬元不等金額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