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有何亮點

近日,修訂後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頒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實施條例》對現行條例作了系統的修改、補充和完善。

2020年,全國共有辦學校18.67萬所,佔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總數的比例超過了1/3;在校生5564.45萬人,佔比接近1/5。民辦教育已經成爲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實施條例》的亮點在哪裡?與原規定有何不同?對於備受關注的“公參民”“集團化辦學”等行爲,有何指導意義

進一步增加了民辦教育扶持政策

民辦教育關係着人民羣衆切身利益。此前,一些社會資本借辦學之名,損害了百姓利益,擾亂了整個教育的辦學秩序

對此,《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教育公益性。這就意味着,民辦教育成爲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得與“辦人民滿意教育”的宗旨背離。爲了將堅持公益性原則落到實處,《實施條例》作出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我國民辦學校的設立制度,嚴把入口關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國有企業公辦教育資源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

《實施條例》進一步增加和明確了扶持的政策,包括財政扶持、稅收優惠、用地保障等,鼓勵金融保險機構爲民辦學校融資、風險保障等提供服務。同時,加強規範,包括完善民辦學校招生規則,規範利用互聯網技術等在線辦學行爲。

“在支持與獎勵方面的最大調整是,刪除了‘合理回報’相關條款,同時,明確了非營利性和營利性民辦學校在財政、稅收、用地、金融等方面的差別化扶持舉措,明確了優先扶持辦學質量高、特色明顯、社會效益顯著的民辦學校的導向。”教育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大泉介紹。

在民辦學校的資產財務管理方面。《實施條例》着重依法落實、完善了民辦學校收費管理機制,健全了民辦學校資金和資產的管理使用規則,新增了對關聯交易的規範,堅決防止以非營利名行營利之實。

過度資本化“設禁區”“亮紅燈

針對近年來出現的無序競爭、違規辦學等行業亂象加強了行業監管,通過“設禁區”等方式對當前民辦教育某些領域中出現的過度資本化、過度商業化“亮紅燈”。中國民辦教育協會會長劉林表示,“這是對少數、少量不符合政策方向和羣衆利益的辦學行爲的有力糾正,對民辦教育的保護與支持”。

《實施條例》新增“教師受教育者章節。重點落實法律關於師生權益保證的規定。新增了保障教職工待遇的具體規定,進一步強調對民辦學校教師、學生的平等對待,規範和支持民辦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建設。

《實施條例》還專門增加了“從業禁止”內容,這是條例基於教育行業的特殊性質和行業要求新增的一個法律責任形式。

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實際控制人、決策機構的負責人、校長等主體,對民辦學校的運行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影響。實際上,他們的行爲也會直接影響民辦教育乃至整個教育系統的形象和聲譽。這些主體如果出現了違法違規行爲的話,《實施條例》在一般的處罰規定之外,給予從業禁止,即禁止他在一定年限內再從事相應的工作,情節最嚴重的可以終身禁止。王大泉說:“這些規定有助於提高執法的針對性有效性,也能夠形成真實的震懾,促使有關主體能夠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義務。”

禁止公辦名校民校

《實施條例》明確,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爲民辦學校。在很多地方,這一方式曾被認爲是快速擴大優質教育資源的“良方”。有媒體報道,許多開發商爲了賣樓盤而在樓盤所在小區建立公辦名校分校

教育部發展規劃司司長劉昌亞認爲,這種辦學模式也對教育生態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它稀釋了公辦學校本身的品牌資源,加劇教育焦慮,由此衍生出許多社會問題。同時,公辦學校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利用公辦學校的優質品牌,卻採用民辦學校的收費標準。不管是對公辦學校還是民辦學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競爭,擾亂了正常的教育秩序。”這一做法,在《實施條例》中被明確禁止。

此外,爲限制部分不法教育管理者變相倒賣國有教育資產,《實施條例》還增加了完善舉辦者變更機制方面的規定: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應當簽訂變更協議,但不得涉及學校的法人財產,不得影響學校發展,不得損害師生權益;現有民辦學校舉辦者變更的,可以根據其依法享有的合法權益與繼任舉辦者協議約定變更收益。(記者陳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