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護“頭頂上的安全”(律師在線)

新華社

案例回放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江蘇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爲,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爲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爲已經構成犯罪,依照《刑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 法律解讀 】

近年來,高空拋物、墜物事件時有發生,造成人民羣衆人身和財產的損害,且多次造成傷亡悲劇,被稱爲“懸在城市上空的痛”。如何保護人們頭頂上的安全”?一直是民衆期待解決的問題。爲了扭轉這一困局,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對社會反映突出的高空拋物,單獨設立了高空拋物罪這一罪名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爲,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該規定從根本上改變了高空拋物在刑事領域的立法空白,進一步保障人們“頭頂上的安全”,對於有效地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爲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除刑事領域外,在民事領域,針對高空拋物行爲,國家也密集出臺了多項規定,2021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更是從民事基本法的角度完善了高空拋物的民事責任劃分。其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相較於以往《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民法典》在承繼保護受害者的立法思維基礎上,避免了在法律上施行“連坐”,對責任查明、侵權責任人的確定、事後追償等都做出了更爲合理的規定,儘量在保護受害者的基礎上避免無辜者受到牽連。

同時,民法典還增添了相關保障措施,進一步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一方面是引入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的責任規定,要求他們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事件的出現,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增加了相關責任人員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的制度,這也爲在事後查清了具體的侵權人時,保障承擔了責任的民衆可以依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爲其追償已付出的補償款項提供了法律依據。最後,該條文還規定了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介入,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這一前置程序的要求最大化地解決了高空墜物“調查難”“取證難”的現狀,利用公安機關的專業性權威性,儘量還原事件真相,避免“一人拋物、全樓埋單”,使違法者不能逃避法律制裁,也避免了牽連無辜,維護了法律的權威和公正

【 律師提醒 】

高空拋物危害巨大,不僅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還將面臨民事賠償。爲了保障我們每個人“頭頂上的安全”,呼籲大家規範自己的行爲,不隨意拋擲物品,同時,還要經常檢查自己家陽臺花盆衣架等物品是否安放妥當,避免一時大意墜落,給他人和自己造成不可挽回的傷害。

如果您遭遇到高空拋物,要通過拍照、視頻的方式固定證據,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向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求助,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北京京師(合肥)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