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修正 離婚後財產不必均分

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昨三讀,對未來夫妻離婚財產分配爭議法院得視雙方家庭貢獻因素調整分配或免除分配額。(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會昨三讀通過「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未來夫妻離婚或婚姻關係在但要變更法定財產製,如平均分配有失公平,其中一方對婚姻生活沒有貢獻或協力,法院得視雙方經濟能力子女照養等因素,調整財產分配或免除分配額。會計師透露,新制有錢人名人未來若離婚,贍養費給付上影響不大,但對愛跑趴、喝下午茶、不用擔負家庭責任貴婦們,想透過離婚分配高額的財產致富,將變困難。

貴婦靠分手致富變困難

現行《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製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等不在此限;依此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提案修法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指出,爲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認定標準不一,修正條文增列「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要件,讓分配達到實質公平。

修正條文明定,法院裁判慰撫金分配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對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等付出狀況,同時對共同生活與分居時間、婚後取得財產時間及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評判

有助婚前婚後財產調和

周春米於法案讀後發言表示,原法規原則是平均分配,並授予法官認爲有失公允裁量時,可以調整分配,修法後將讓法官裁量時能更有具體依據,也讓配偶離婚後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以保障雙方權益

立委蔡易餘也說,過去對於夫妻財產分爲婚前、婚後,不過婚前財產衍生利息利益沒有清楚定義,過往法院判決時,往往把這部分認爲婚後,成爲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一部分,導致不公平跟訴訟爭議,修法後對於夫妻婚前、婚後財產調和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