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提案修法:罷免團體也可收政治獻金

▲光復高雄罷韓總部日前於臺北車站舉辦「領民主絲帶,帶高雄人回家活動。(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林銘翰/臺北報導

高雄市韓國瑜罷免案投票於6月6日舉辦,不過依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罷免領銜人不得接受政治獻金,也讓罷韓團體面臨財務缺口。對此,民進黨立委周春米日前提出修法,將罷免活動相關團體納入《政治獻金法》規範以利籌措資金,立法院會22日在處理報告事項時順利一讀,並交付內政委員會審查

周春米於提案中指出,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罷免制度爲我國憲法保障之公民權重要實現,亦爲健全民主政治與課責之重要機制。不過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對於罷免提議及被罷免人,是否能收受政治獻金尚未有明文規範,導致我國曆來罷免之倡議,屢受限於資源與法規

▲光復高雄罷韓總部舉辦「領民主黃絲帶,帶高雄人回家」活動,臺北車站擠滿響應羣衆。(圖/記者湯興漢攝)

周春米說明,依照《政治獻金法》第5條規定,僅政黨、政治團體與擬參選人能收受政治獻金,並未將罷免活動納入規範,2018年總統府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曾做出決議要求檢討《政治獻金法》第5條,有關得收受政治獻金主體的規定,擬增列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並配套增訂是類人員之捐贈、收支記載、運用、定期申報等處理機制,但目前仍只停留在「研議」階段。

周春米所提之草案明定,罷免團體是指由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79條向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徵求連署後,向中選會登記設立之團體;被罷免人則是指受前款罷免提議之領銜人或團體爲罷免提議之人。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擬參選人、罷免團體及被罷免人爲限。

周春米受訪時表示,爲使公民得以順利行使罷免權,並使罷免領銜人在政治獻金使用,受法律保障監督,呼籲內政部應儘速研議有關罷免領銜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相關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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