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導演張作驥 也曾性侵女編劇 判刑3年10月定讞

導演張作驥(本報資料照片)

7年前知名導演張作驥在工作室內,性侵酒醉的林姓女編劇最高法院認定,張爲淫慾,罔顧對女性自主權的尊重,造成女方身心不可磨滅的傷痛,駁回張的上訴,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定讞。張作驥入獄服刑2年4個月,已於2017年假釋出獄。

這起性侵案導因林女曾參與張作驥友人影片演出而結識張,2013年5月13日傍晚,張的電影工作夥伴因電影殺青,到他在文山區工作室飲酒聊天

張作驥的朋友想到林姓女編劇也參與電影,打電話邀她參加,在場朋友隔天凌晨2時陸續離去,張卻趁女方酒醉,脫去她的牛仔褲內褲,強吻被害人

過程中,張咬破女方嘴脣,被害人疼痛驚醒,當場大喊「不要」,但張仍予以性侵得逞。被害人事後報警、驗傷,採獲的檢體經比對,與張DNA型別相符,北檢將張作驥依強制性交罪起訴。

法院審理中,張否認性侵,辯稱當天因喝酒過量,只剩片段回憶,僅記得親吻女方,不記得有無發生性關係,但報告驗出他的DNA,才認爲應有與女方發生性行爲

歷審都認定,林女事發語氣憤怒、無助,第一時間就和張作驥爭執,並有打張的激烈動作,其指述與事實相符,不採信張的辯詞,依強制性交罪將他判刑3年10月,張不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