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觀點-中央集權難治空污

近期中部地區紫爆嚴重,引發社會關切。事實上臺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並非一日之寒。

根據地球公民基金會統計,空氣品質達到不良(PSI>100)的測站與日期,發生在中南部地區的比例高達74%;2012年在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屏東縣呼吸到好空氣的比例不到5成;在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的比例更不到3成。而上述指標並未納進細懸浮微粒(PM2.5)的數值,因此臺灣民衆呼吸到好空氣的比例其實更低,這也暴露出現行空氣污染治理法制亟待改革

我國的空氣污染防制法採用中央集權思維架構無法和其他行政法制進行精準的鑲嵌,導致空污問題逐漸惡化。例如環保署主導的法律法規命令對於地方環保事項高度介入,造成「覈定」事項充斥,或是以所謂「全國性」來泛指環保署的管轄權限,造成地方政府對於環境保護事項採取「因地制宜」的政策窒礙難行,在中央亟於推動的各種產業政策面前,特定區域內的住民呼吸乾淨空氣的權益只能被迫讓步,而地方政府卻無能爲力。

從雲林縣的碳費徵收自治條例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石油焦自治條例,遭環保署函告無效,到反對高雄市《氣候變遷調適費徵收自治條例》制定,以及行政院逕行修改《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逕予覈定,不是造成地方政府對於空氣污染治理錯失因地制宜的先機,就是斲傷地方政府的治理需求,但卻讓空污問題原地踏步。

事到如今,雖然環保署對於民衆所關心的細懸浮微粒(PM2.5)採取積極的迴應,已發佈預告修正《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並具體化緊急防制辦法附件管制要領內容,要求地方政府、公私場所制訂區域防制措施,並納入空氣污染防制計劃書,但這僅是治標而非根本性解決空氣污染的問題。

如何尊重地方自治權限,將其納入並賦予空氣污染治理法制內的積極角色,並將人民呼吸乾淨空氣的權利與特定產業發展的利益放在同一座天秤來衡量,以決定是否「利大於弊」,應是政府應該努力的目標。我們已經沒有再繼續拖延的時間與空間,空氣污染治理法制的改革已迫在眉睫。(作者義守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