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看經濟】李沃牆/報復法國課「數位服務稅」?川普正挑起新戰場

▲基於擴大稅基稅負公平經濟競爭考量下,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數位科技公司課徵數位服務稅,才能與時俱進。(圖/路透社)

李沃牆/現任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專任教授及兩岸金融中心副主任,亦爲富華創投及兆豐第一創投董事、品豐投顧榮譽顧問。

正當美中第一階段貿易協議簽署充滿繪聲繪影之際,美國不僅對阿根廷與巴西恢復課徵鋼鐵進口稅,另闢新貿易戰場;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亦於12月2日做成決議並向川普建議:「由於法國對美國科技公司開徵的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 Tax, DST)具歧視性,因此擬對價值24億美元的法國進口商品(包括香檳、起司手提包)課徵最高100%的報復性關稅」。同時,美國財政部米努勤(Steven Mnuchin)亦寫信給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希望能呼籲各國在談妥國際徵稅協議前,先暫停課徵數位服務稅。然而,英國首相強生近日亦表示,將繼續推動由英國前財相韓蒙德(Philip Hammond)所提出的計劃,對美國科技巨擘徵收數位服務稅;預計2020年4月起,針對全球每年營收超過6.3億英鎊的科技公司,需支付英國營收2%的稅。

今年6月底在日本大阪舉行的G20財政部長級會議也達成協議,在各自國家推動科技企業稅(類似數位服務稅),堵塞稅務漏洞。准此以觀,數位服務稅將可能成爲國際貿易新爭端,甚至成爲川普與全球貿易伙伴新戰場,實不容小覷。究竟,何謂數位服務稅?歐盟國家對數位服務稅的實施狀況爲何?臺灣擬邁向數位國家發展,是否也該研擬數位服務稅?

數位稅打造數位經濟時代公平賦稅環境

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係指在新經濟時代下,透過各種創新數位科技,並結合跨域整合平臺與創新服務模式。數位經濟的發展可帶動產業消費者、競爭者和供應者之間出現更加多元的互動協調模式,也能促進產業朝跨世代、跨境、跨領域、跨虛實等趨勢發展,進而翻轉全球產業格局。著名經濟學大師熊彼得(Joseph A. Schumpeter)最早提出經濟學上對創新(Innovation)的詮釋,即把原來的生產要素重新組合,改變其產業功能,以滿足市場需求,從而創造利潤。對照今日,伴隨數位科技產業快速成長,企業藉由日新月異的商業模式創造豐厚利潤已處處可見,如美國五大尖牙股(FAANG)富可敵國,但如何公平課稅卻成爲國際租稅一大難題。

數位服務稅(簡稱數位稅),也稱爲「數位經濟稅」(Digital Economic Tax),即針對網路服務與銷售所產生的營收課稅。其實,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早在2015年即將數位經濟之稅收列爲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的重要議題,其後歐盟與全球不少國家亦相繼提出稅法改革方案。OECD於2015年BEPS第1項行動計劃最終報告中,將課稅連結(nexus)、數位資料(data)及收入劃分定義爲數位化經濟對所得稅制之三大挑戰,並提出初步解決方案;接着又於2018年發佈當前各國對數位經濟所作稅法改革之期中報告。然而,美國卻一再拖延OECD的計劃,以致難以達成全球性協議;如今又譴責擬對美國科技巨擘課徵數位服務稅國家,無非又是美國霸權的展現。

歐盟已有不少國家實施數位服務稅

▲法國從今年7月開始對科技公司徵收3%的稅,包括Google、Facebook、亞馬遜等企業都受到影響,美國以對法國商品祭出高達100%的關稅來反擊。(圖/路透)

據悉,一般境外公司在歐盟境內,至少得支付23%的營收稅;但一些大型的網路科技公司卻在低稅率的歐盟國家註冊(如愛爾蘭、盧森堡等),結果只需支付約8%營收稅,此舉引發不少詬病及納稅人強力反彈。但因歐盟28個會員國對數位服務稅難以達成一致,以致各國紛紛推出自己的數位服務稅。法國國會已於2019年7月24日完成「數位服務稅」立法,將針對向法國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大型網路科技公司,其全球營收超過7.5億歐元,以及法國營收高於2,500萬歐元的企業徵收3%的數位服務稅;預計全球有30家企業受影響,且絕大部分源自美國,包括Google、Facebook、Uber、Airbnb等耳熟能詳的國際企業。川普在當時聞訊後,認爲這項稅制不公平地針對美國企業,並下令重啓《301條款》,針對法國這項數位法案進行調查;並揚言,若這項稅收會影響到美國科技公司,將循例對法國課徵新關稅或其他貿易限制。隨後,兩國代表展開談判;但法國表示,除非OECD對此一問題達成協議,纔會取消數位稅課徵;時隔數月再起爭端,短期間恐難平息。

臺灣應思研擬數位服務稅 與時俱進並接軌國際

其實,不只歐盟多國國家實施數位服務稅,亞洲的南韓也將擴大向外國網路與科技公司課稅範圍,包括線上廣告、雲端運算、O2O型式線上服務,課徵10%數位加值稅。坦然言,臺灣租稅負擔率在OECD國家排名仍居後段班,稅基流失難辭其咎;如跨境電商、YouTuber、Instagram網紅、網路賣家等許多新經濟及商業模式無法有效課稅。臺灣正朝向數位國家發展,在面對網路交易日漸普及的數位經濟時代,如何建立公平的市場經營環境及合理的稅制,避免稅基侵蝕刻不容緩。

財政部繼2017年5月建立「跨境電商營業稅課稅新制」後,去2018年1月也針對跨境電商營所稅發佈課稅規定;依財政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但銷售電子勞務給境內自然人的境外電商,年銷售額只要逾新臺幣48萬元者,就須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但這種跨境電商稅制並未完全將數位經濟企業提供服務所產生的產值或利潤計入。例如,臺灣的臉書(Facebook)用戶已超過1,900萬人,普及率全球第一;不僅其廣告收入,連同其利用臉書使用者留下的資訊所創造的商業價值相當龐大,但卻不易課稅。基於擴大稅基及稅負公平,經濟競爭考量下,針對一定規模以上的跨國數位科技公司課徵數位服務稅,才能與時俱進,並與國際接軌。

川普主張公平貿易(Fair Trade),其實是築基於「美國利益優先」;因此,不惜代價地向其貿易伙伴四處點火,進而宣戰。對於數位服務稅的反撃,美國不只將矛頭指向法國,也向義大利、奧地利與土耳其等其他已引進數位服務稅的國家提出警告;這些國家將面臨美方類似的不公平貿易實務調查。看來,川普若挑起數位服務稅新戰場,全世界將持續雞犬不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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