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律師讓羈押禁見的何壽川批公文被懲戒 聲請釋憲遭不受理

律師讓羈押禁見的何壽川公文懲戒,聲請釋憲遭不受理。(本報資料照片

永豐弊案爆發後,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遭羈押禁見,但他的律師李傳侯卻把公司文件拿給何批閱,李遭律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止職務2月,李傳侯認爲相關規定牴觸平等權工作權等,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認爲不符規定,決議不受理。

李傳侯表示,辯護人與羈押禁見的被告所討論或交付與案件無關事項物品,如不涉及湮滅、僞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證人情形,無一律限制之必要,現行規定對辯護人會面接見權之行使造成過度限制,侵害聲請人之工作權並違反比例原則

李說,當事人處理因羈押禁見而無從處理的訴訟外其他權益,也屬辯護人之照顧義務範圍,但無論是情節、義務違反程度不同,一體適用全部的懲戒處分,使得較輕的義務違反行爲可能受較重的懲戒處分,而有違比例原則及平等權。

司法院大法官認認爲,羈押禁見之規定,原則上禁止與外人爲接見、通信、受授書籍及其他物件;如使辯護人得以討論承辦案件之名而爲傳遞或交付受任案件以外文書或物品,則已與羈押禁見之原則有違,而非屬受羈押禁見人之訴訟權或其辯護人辯護權之行使範圍。

大法官們認定,李傳侯未具體敘明相關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大審法相關規定不合,決議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