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故犯」條款上路! 陳時中:公佈前出國的都不算!

疾管署說明新冠肺炎疫情,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圖/記者黃國霖攝)

記者趙於婷臺北報導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6日宣佈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國家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收必要費用,且「明知故犯者」一旦回臺確診就公佈姓名。指揮官陳時中今(17)日表示,明知故犯條款公佈前出國的都不列入,主要是宣佈之後才前往的,會根據情節不同做處罰。

陳時中指出,非必要前往第三級警告等國家或地區,返國後接受隔離或檢疫者,不得領取補償,並加收必要費用;另外,入境填寫檢疫通知書資料若不確實,除不得領防疫補償,還可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佈姓名。

入境填寫資料不確實將依「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規定及第69條第1項最高處15萬元罰鍰,另針對違反相關檢疫規定者,依法罰10至100萬,並將公佈姓名。

而針對公佈姓名標準,陳時中解釋,不是去了就一定會公佈,而是明知故犯不會提供居家檢疫補償費用,若是返臺確診染疫纔會公佈姓名,並加收其他費用。他也強調,因爲短時間境外移入增加很多,如果沒有更嚴格的警告要求大家,未來會有更大的負擔,而在17日公佈明知故犯條款前出發的,都不列入違規

▲確診個案總表。(圖/指揮中心提供)

▲境外移入個案感染地分佈圖。(圖/指揮中心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