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得員工跳槽B站被索賠200萬,競業協議下普通程序員跳槽問題何解

(原標題:萬得員工跳槽B站被索賠200萬,競業協議下普通程序員跳槽問題何解)

互聯網搶人大戰背景下,大廠互相“挖角”程序員違反競業限制協議已不是新鮮事,但是跨行業跳槽被判違反競業協議的案例仍是少數。

近日,南財全媒體記者得到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原在萬得信息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得”)數據分析師王某跳槽b站擔任軟件工程師,被萬得認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以離職前一年年薪十倍賠償違約金200萬元。經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某應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糾紛,需支付萬得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24萬元,相當於王某離職前一年的薪水。

競業限制即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禁止勞動者在一定期間內入職競爭性企業,從而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據今年5月中國社科院發佈的《法治藍皮書》顯示,近年來競業限制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多集中於高新技術產業和服務業等領域。就涉及新興科技行業的競業限制糾紛而言,據統計,在2020年各級法院已審結的案件中,有關競業限制的案件共316件,其中有93件與新興科技行業企業相關,所佔比例高達29.4%。

早年間,競業限制協議主要針對掌握商業機密的公司高管,但近年來隨着企業管理扁平化、行業開啓“搶人大戰”,競業限制協議開始向一線員工“下沉”。

對於普通程序員而言,競業限制協議已成爲跳槽的一大阻礙。那麼競業限制協議範圍應如何界定?司法對競業限制糾紛態度如何?在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時應當注意哪些內容?

萬得與b站被判存在競業關係

本案中,雙方爭議焦點在於王某至上海嗶哩嗶哩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是否有違其與萬得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約定。

王某指出,其在萬得的崗位是智能數據分析,主要工作是參與金融信息領域的機器翻譯軟件編程,2020年8月至嗶哩嗶哩擔任高級算法工程師,從事手機APP開發工作,負責推薦模塊推薦信息流業務。王某方面認爲,其入職的嗶哩嗶哩爲泛視頻行業,脫離了萬得所在的金融信息行業,已遵守競業限制義務。

而萬得方面認爲,王某在職期間擔任數據分析師,屬於底層設計人員,接觸涉密計算法、公式,因此雙方簽署了競業限制協議。王某在萬得從事智能數據分析工作,負責框架搭建,類似於其所稱的推薦信息流工作。

一審法院認爲,首先,從萬得與嗶哩嗶哩的經營範圍來看,兩家公司均從事計算機軟硬件相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經營範圍存在重合,兩家公司屬於競爭企業。其次,根據王某與萬得、嗶哩嗶哩簽訂的勞動合同來看,其在萬得從事的工作崗位爲智能數據分析,在嗶哩嗶哩的工作崗位爲高級算法工程師,均系計算機領域內的相關崗位。而競業限制制度設計目的是要防範離職員工實際利用原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有運用的潛在可能而不正當地侵害原用人單位的競爭優勢。

法院認爲,萬得作爲運營金融數據、信息和軟件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其競爭優勢就在於計算機軟件的技術開發、技術服務,而王某離職後就職的嗶哩嗶哩同樣是從事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技術服務的互聯網企業,存在利用其在萬得掌握的商業秘密侵害其競爭優勢的潛在可能。因此,法院確認王某從萬得離職後與嗶哩嗶哩建立勞動關係,有違競業限制協議的約定。

王某告訴南財全媒體記者,其作爲程序員,就業優勢就在於軟件編程與技術開發能力,如果所有經營範圍中包含計算機軟件技術開發、技術服務企業均與萬得存在競爭關係,那他將無法入職其他任何相關企業。

王某向記者提供了萬得《關於競業限制的提醒函》,其中萬得告知了重點競業的企業範圍,包括但不限於範圍內公司以及其母公司、子公司、關聯公司,或各種形式體現的影子公司。記者注意到,萬得的重點競業企業名單主要涉及金融服務、金融科技、人工智能等行業企業,嗶哩嗶哩不在該名單內。

記者向萬得方面致電詢問該案件相關情況,截至發稿前未獲回覆。

競業範圍應當如何認定?

浙江佑平律師事務所俞起律師告訴記者,兩家企業是否存在競爭關係在法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具體是崗位重合、行業重合、專業技能重合哪一類構成競爭關係,仍需依據勞動者與企業之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來判定。

在其接觸的案例中,許多頭部企業可能更重視維護自身利益,因此存在將相關的競爭性企業或行業全部列入競業單位的情況,而不僅僅是對勞動者某一個職業或崗位的限制。

俞起律師提到,員工在簽訂相關合同、協議時有對其中部分條款提出異議、拒絕的權利,但一旦競業限制協議落地,企業與員工雙方都需要履行約定,尊重契約精神。

與此次萬得員工跳槽b站引發的競業限制糾紛相似,因企業簽訂競業限制條款較爲籠統,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2019年4月的一起跨行業跳槽的競業限制糾紛中曾作出不同的判決。

據(2018)滬0115民初85666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陳某在2018年3月由達音網絡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稱“達音網絡”)離職,入職舜易科技發展(上海)有限公司(下稱“舜易科技”),被達音網絡索賠111.51萬元,遂將達音網絡告上法庭。

陳某方面主張,達音網絡主要運營的的產品爲“實時音視頻通信SDK”,舜易科技主要運營的產品爲“數字廣告投放服務”,兩者的主要產品並非同類,沒有任何替代關係。而達音網絡與舜易科技在營業執照上重合的“網絡科技、網絡技術開發、計算機軟硬件等”業務系互聯網企業營業執照普遍列舉的業務,上述經營範圍並非該企業的主營內容,僅根據營業執照上的營業範圍認定會無限擴大具有競爭關係企業的認定,明顯不合理的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就業權。此外,陳某認爲其在達音網絡所從事工作崗位爲高級視頻工程師,工作內容主要是從事與實時視頻傳播相關聯的維護工作,並未接觸核心技術開發工作。在加入舜易公司後,陳某主要從事日誌和數據分析,並參與流程制定和管理,與此前工作的內容完全無關,工作中用到的技能主要爲IT行業的基礎知識,不存在涉及達音網絡核心技術的情形。

一審法院認爲,當事人對自己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未能提供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本案中,一方面,原、被告雙方僅在勞動合同中籠統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離職時根據其工作職位情況來確定其是否需要承擔競業限制義務,但對原告是否需要履行及具體如何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等內容,實際並無明確約定。另一方面,在原告離職時,雙方就其是否需要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亦未能達成協議。因競業限制義務屬於勞動者的約定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未與勞動者明確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則勞動者不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最終,法院支持陳某要求無需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及無需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請求。

司法態度:有利者舉證,在程序正義的同時體現實質正義

值得一提的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一中院”)曾在2018年發佈上海法院首份競業限制糾紛案件審判白皮書(以下簡稱“白皮書”),通報了該院2015年1月到2018年3月之間競業限制糾紛案件的審判情況,並選取五件典型案例予以發佈。

在上海一中院公佈的一件典型案例中,法官指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競業限制範圍超出用人單位工商註冊的經營範圍並不必然導致該約定無效。如果用人單位超出經營範圍但實際經營該業務,亦可與勞動者就該業務的競業限制進行約定,該約定合法有效。用人單位應承擔其實際經營該業務的舉證證明責任。

俞起律師提到,近年來由於契約精神越來越被推崇,在許多司法判例中,對違約行爲具有懲罰性質,因此在部分案例中違約金相對較高。但另一方面,司法在判決時會考慮到勞動者在簽署勞動合同時處於相對弱勢的地位,在考量公平合理性的前提下,司法判決會對企業索賠金額進行調整。

2021年,中國社科院發佈的《法治藍皮書》指出,競業限制糾紛中的難點在於當事人如何舉證,以及法院如何運用證明妨礙制度,迴應“負證明責任當事人缺乏證明手段”的問題。在“有利者舉證”原則下,在隱蔽型競業個案中,應儘可能發現隱蔽的事實或真實情況,要求當事人履行合理的解釋說明義務,以揭示案件真相,不僅體現程序正義,更充分體現實質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