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在套房燒炭輕生成凶宅 女兒繼承遺產需賠屋主304萬

媽媽燒炭輕生,繼承遺產女兒房東304萬元。(圖/達志影像示意圖

社會中心新竹報導

一名林姓婦人胡姓屋主承租套房,去年9月卻在房間內燒炭自殺,導致屋價減損400萬元,胡姓屋主不堪房子凶宅,向繼承死者遺產的張姓女兒提出損害賠償。新竹地院法官最後判死者女兒應賠304萬3457元給房東。

據判決書提到,胡姓房東主張林婦在承租的套房內燒炭自殺死亡,導致房屋價值產生減損新臺幣400萬元,因張女是她的繼承人,爲此請求賠償400萬元。但張女則說,有繼承母親的不動產,有設定抵押權,因爲她留下很多債務無力清償

法官調查此房屋及土地經不動產估價事務所估價結果房地價值減損估價金額爲304萬3457元,而張女確爲林女的繼承人,死者生前向胡姓房東承租套房,也在該處燒炭自殺,事實明確。

至於,求償400萬元有無理由部分,法官認爲生命權乃人類基本權之一,自殺屬於極端終結生命之方式,爲國民感情風俗所不認同,也經社會各界多方宣導勸阻,故自殺行爲爲社會所不能接受,更被視爲不孝行爲,難謂非背於善良風俗,加上房屋內有自殺行爲而致死亡,將使房屋成爲凶宅,是一般人嫌惡而不願買受或承租。

判決書指出,林女結束自己生命,卻因此造成房屋成爲凶宅,導致房東日後有難以出租或出售的可能,侵害房屋財產利益,是有間接故意存在,兩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加上房屋不能回覆原狀,應以金錢賠償損害。

經估價師針對房屋進行一般因素區域因素、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概況,最有效使用分析,並以比較法收益法、成本法評估,鑑定房地價值減損金額爲304萬3457元。法官也說,以一般人對於曾發生非自然身故之房屋確實多有忌諱及恐懼,購買意願低落,交易價格大幅降低。

最後,法官認爲,林女以背於善良風俗之自殺行爲,導致房東的房屋交易價值減損,自應負侵權行爲損害賠償責任。而張女爲林女的繼承人,因此應由她就所繼承遺產範圍內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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