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警用行動電腦查同事個資33筆 員警下場慘了

前年在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潘姓警員,用警用行動電腦狂查33筆同事的個人資料,分局定期稽覈抽檢發現後,將潘記過1次懲處(示意圖,達志影像)

前年在新北市警察局板橋分局潘姓警員,用警用行動電腦狂查33筆同事的個人資料,分局定期稽覈抽檢發現後,將潘記過1次懲處,潘不服提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警分局處分並無不當,判決駁回潘的訴訟。可上訴。

新北市警局板橋分局潘姓員警,前年10月及11月間非因公務擅自查詢同仁多筆個人資料,分局認爲他有《警察人員獎懲標準》等情形處分記過1次,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板橋警分局的處分。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板橋警分局辦理「加強稽覈員警非因公務查詢專案」定期稽覈抽檢,發現潘在去年10月3日擅自以警用行動電腦查詢派出所同仁個人資料共24筆,且同年11月9日查詢同仁個人資料共5筆,同年月21日查詢同仁個人資料4筆,共計33筆。

北高行政法院指出,潘短時間內大量查詢同仁個人資料,又未能說明有何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確有非因公務擅自查詢公務機密資料,尚未達泄密程度的事實,警分局作成記過1次處分,應屬有據,判決駁回潘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