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冰島旅遊騎雪上摩托車摔死 旅行社賠慘了

9年前詹姓男子參加冰島旅遊團騎雪上摩托車摔死,最高法院判決旅行社須賠償死者家屬635萬5798元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9年前詹姓男子參加冰島旅遊團騎雪上摩托車摔死,死者家屬提告向旅行社求償,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認定旅行社配合的冰島公司未提供合於安全使用狀態之雪上摩托車,須賠償死者家屬共635萬5798元,全案確定。

張女提告主張,她與其夫詹男在2013年參加旅行團,行程中詹在冰島朗格冰川駕駛雪上摩托車搭載她,但該車因配合之冰島公司疏於維修,啓動不久即暴衝偏離預定路線並翻轉,致她遭拋離車體,受有左腳腳掌骨折等傷害。

詹連同該車摔落他處,胸部遭撞擊致心臟破裂而死亡,張女主張她因此受有支出醫療費用、家屬赴冰島處理事故之食宿等費用的損失,另她的女兒因父親死亡而受有精神上損害,旅行社應賠償其損失。

民事部分,詹男的家屬提告向旅行社求償977萬多元,一二審都認爲,無法以詹男未領有駕駛執照,就推認導致死亡事故,判決家屬敗訴、旅行社免賠,最高法院廢棄發回。

臺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囑託醫療機構鑑定結果,認定詹男在騎乘雪上摩托車時因翻覆自車上摔下,胸部創傷、右心室破裂致心臟急性衰竭而死亡,旅行社就契約之履行顯有重大過失,導致詹男死亡及同行的妻子張姓女子受傷。

更一審認爲,旅行社須負旅遊契約與冰島公司之過失負同一責任,與詹男有沒有雪上摩托車駕駛執照無關,且冰島提供的雪上摩托車顯然未具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也違反消保法,改判旅行社須賠償635萬多元,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刑事部分,歷審都認爲,旅行社負責人及導遊,沒有特別提醒危害風險、讓沒有駕駛執照的詹男騎車須負業務過失責任,因無法證明有因果關,判決無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