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不滿感情被介入 傳不明裸照勒索少女10萬挨告

張男不滿感情少女友人介入,網上下載的女性裸照混搭少女睡覺照,傳給少女勒索10萬元未遂,遭臺北地院判刑。(本報資料照片

北部張姓男子不滿與女友的感情被另名少女友人介入,將網上下載的女性裸照混搭少女睡覺照,傳給少女勒索10萬元,並要求匯款人頭帳戶。臺北地院認爲,張男行爲同時涉犯恐嚇取財、洗錢未遂罪,考量他已與少女和解,遂依罪責較重的洗錢未遂罪判刑6月,併科罰金2萬元,可上訴。

張男與少女原是朋友,2018年5月間利用與少女獨處機會,偷拍少女睡覺照片,後因不滿少女介入他與女友的關係,隔年5、6月間使用IG,傳2張女性裸照給少女看後立刻收回,再補傳少女睡覺照,佯稱他持有少女裸照,要脅少女匯款10萬元,少女因此報警提告。

少女供稱,2張裸照主角穿戴的項鍊身上刺青胸部上的痣都與她相同,應該就是她的裸照;她2018年8月因與男友分手,心情不好,到KTV與朋友唱歌喝醉,醒來後發現自己躺在旅館,只有張男在旁邊陪伴,回想當天自己的穿着,認爲張男可能就是趁那時候拍的。

張男雖承認要脅少女給錢,但否認有拍裸照,辯稱是在網路上隨便下載的,他僅有拍少女的睡覺照片。檢方偵結,依恐嚇取財、洗錢、拍攝少年猥褻照片等罪起訴張男。

北院認爲,拍裸照部分只有少女單一指述,拍照過程只是揣測,且證詞前後不一致,遂認定此部分罪嫌不足,但張男確實涉犯恐嚇取財未遂,且要求少女匯款的帳戶不是自己的,企圖隱匿不法所得來源及去向,另構成洗錢未遂罪,遂依刑責較重的洗錢未遂罪處斷。

北院審酌張男動機手段,有公共危險前科審理期間坦承部分犯行,並與少女達成和解,補償少女損失,以及其家庭經濟狀況情狀後,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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