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闖紅燈拒檢自撞亡 家屬歸罪「警察追車」檢不起訴

臺南警三分局員警被控涉嫌尾追闖紅拒檢之自小客車,造成駕駛人陳姓男子自撞身亡,檢察官認爲所爲不違法,處以不訴處分。(圖/示意圖記者林悅翻攝,下同)

記者林悅/臺南報導

陳姓男子駕自小客車闖紅燈市警三分局警網攔檢,陳男見狀加速駛離,警員即在後跟隨,陳男再度闖紅燈後,擦撞右邊河堤護岸,撞到民宅花臺水泥圍欄及鐵卷門後,反彈回道路上翻覆,陳男傷重不治,家屬認爲警方追車肇禍涉過失致死罪,臺南地檢署偵結,全案不起訴處分。

臺南地檢署檢察官陳鋕銘,偵辦臺南市警三分局員警過失致死案,經偵查終結,認應爲不起訴處分。檢方說明指出,臺南市警三分局安中派出所警員,於2019年8月9日凌晨3時37分,駕駛巡邏車沿府安路五段由東向西行駛巡邏街道,行經臺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與府安路五段交岔路口右轉時,發現陳姓男子駕駛自小客車由海佃路一段闖紅燈左轉府安路急速離去,警方欲前往攔檢,然陳男見狀加速駛離,警員即在後跟隨,致被害人心生緊張,於府安路三、四段與安和路一段交岔路口再度闖紅燈後,擦撞右邊河堤護岸,復斜轉向對向路邊府安路三段367號門前花臺水泥圍欄及鐵卷門後,反彈回道路上並翻覆,陳男並因此事故死亡。案發後死者家屬質疑警員執行勤務違反比例原則及警員發現死者翻車時未即時救援導致其死亡,認涉過失致死罪嫌

檢察官認爲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3項、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條之規定,警員對於死者當時深夜高速闖紅燈與警車擦身而過仍快速駛離,基於警察實務經驗研判啓動犯罪偵查、交通稽查之必要,而予以尾隨蒐證,系合法且適當的。

依警員配戴之攝影機路口監視器影像所示,在跟隨被害人自小客車時,因系深夜時段人車稀少,且該路段一側爲河堤,沿路岔路口不多,如在後跟隨尚不致造成道路行人及被害人行車安全,跟隨期間除多次間斷減速外,並於發現死者不顧警車跟隨稽查,反而加速逃逸,甚至闖紅燈差點擦撞綠燈通過車輛時,即放棄跟隨,故員警等偵查及交通稽查之作爲合於比例原則,亦無不法。

依員警配戴之攝影機、民宅監視器、第三分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各員案件紀錄表、通報語音紀錄、警員手機撥話截圖等資料所示,被告2人並未遲誤通報救援。

死者車輛翻覆受困車中,車門無法打開,系由警員通報勤務指揮中心及消防隊支援消防車前來,以破壞方式拆除車門,才救出死者,至死者移上救護車擔架期間,都有人員在事故車輛周邊忙碌奔走,自事故地點永康奇美醫院之車程,與經過急救無效宣告死亡的時間顯示,並無遲延救護之情形

檢察官認爲,本案警員深夜巡邏發現死者高速闖紅燈,予以跟車蒐證,此部分依法令之阻卻違法行爲,且偵查及交通稽查之執法蒐證手段合於比例原則,故認行爲不罰;而警員復無遲誤救護之情形,故認此部分罪嫌不足,處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