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搭高鐵見女兒2年花8萬 不爽怒告前妻:還我錢

男搭高鐵女兒2年花8萬 不爽怒告前妻:還我錢(高鐵示意圖/中時資料照)

住在臺中蔡姓男子,與妻子離婚後,兩人生的女兒由前妻吳姓女子照顧,由於吳女住在高雄蔡男每月有兩次機會可以探望女兒,期間蔡男都搭乘高鐵接送女兒,離婚至今花費大約7萬多元高鐵費用,蔡男不滿前妻「從沒接送過」,因此一狀告法院,不過因爲一個理由,法院判蔡男敗訴。

蔡男2017年8月與吳女離婚,至於未成年女兒由2人共同任之,但基本上是與吳女一起住在高雄,蔡男每月須支付3萬3000元撫養費,每個月有兩次的探視權;蔡男不滿指控,每次與女兒見面,自己要先從臺中搭高鐵到左營,接女兒回臺中,之後再陪女兒搭高鐵返回左營,自2017年10月1日起,一直到去年9月9日,總計搭乘22次高鐵,爲此已經支付7萬8240元費用。

蔡男認爲當初離婚有講好,接送費是2方各自負擔,但吳女卻不願到臺中接女兒回家,導致他必須多付一筆交通費;針對前夫指控,吳女表示是蔡男自己決定這麼做,她是配合的角色,並拿出兩人傳的簡訊當作證據

法官審理此案時認爲,蔡男自行改變接送方式,吳女只是配合,客觀上顯然沒有太大問題,且對方沒有從中獲得利益,審結判蔡男敗訴,吳女無須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