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在車內遭遇2次強姦 男子被逮捕

(原標題南京女子車內遭遇2次強姦 男子被逮捕)

南京江寧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寧開檢一部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李光正,男,1979年**月**日出生於安徽省來安縣身份證號碼3411221979********,漢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來安縣**鎮**村**組**號。犯罪嫌疑人李光正因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4月1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6日經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該分局執行。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李光正涉嫌強姦罪,於2020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3時至12日2時許,被告人李光正在南京市江寧區祿口街道航金大道張塘角紅綠燈路口向東300米處,其路邊停放的皖M7****號小型汽車內,採用用手按壓等方式,強行和被害人吳某某發生關係2次。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光正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劉某某的證人證言

3.被害人吳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李光正的供述和辯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出具的鑑定意見;

6.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製作現場勘驗檢查筆錄;

7.南京市公安局江寧分局製作的視聽資料監控錄像。

本院認爲,被告人李光正違背婦女意志強姦婦女,其行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強姦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