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酒駕載3子女自摔釀兒亡 南投檢方建議上調刑期

伍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載3名年幼子女,不慎自摔造成1名未成年兒子死亡,伍男遭依刑法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起訴,檢察官向國民法官建議上調刑期爲6年至8年之間。

根據刑法第185-3條第2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驗出酒精濃度超標,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0萬元以下罰金。

根據南投地方檢察署起訴內容,伍男民國112年3月12日酒後騎機車載3名未成年子女,不慎發生自摔事故造成其中1名未成年男童死亡,伍男觸犯酒後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嫌,全案偵查終結移審南投地方法院,成爲南投地檢署起訴的第2件國民法官法案件。

南投地檢署指派資深檢察官石光哲、陳俊宏積極蒞庭,經量刑調查並辯論,檢察官考量被告酒駕再犯且被害人年幼死亡,求處刑期建議上調至有期徒刑6年至8年,案件今天下午將一審宣判,是南投地方法院首件國民法官法宣判案件,合議庭法官、國民法官將分享心得。

南投地檢署指出,檢察官主張被告伍男未有自首、情堪憫恕等法定本刑減輕事由,且認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考量被告雖犯後承認犯行,但被告與被害人爲父子,被告酒後騎車載幼童出門,不是一般爲人父者合理考量,也危害其他用路人,犯罪所生危險及損害不輕。

檢方表示,國民法官法去年正式施行,首階段適用案件類型爲「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人命關天,南投地檢署一定全力以赴、周延蒐證,使犯罪事實得以精準還原,案件起訴後也組成堅實團隊積極蒞庭,希望彰顯正義以迴應民衆對整體司法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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