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拒分手1小時狂打電話傳訊追愛 因騷擾符「此要件」觸犯《跟騷法》

中市莊男2023年底不顧前女友拒絕,1小時內狂打20通電話、重複留言苦求60多次,前女友心生恐懼怒告騷擾,法官依跟蹤騷擾罪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本報資料照片/陳淑芬臺中傳真)

中市莊男去年底與女友小美起爭執鬧分手,莊不顧她拒絕,1小時內狂打20通電話、重複留言苦求及「不要睡」、「等我」、「拜託」、「下來」等60多次,小美心生恐懼怒告騷擾,莊辯稱只是擔心她安危的單一、偶發事件;法官以騷擾次數符合「反覆或持續」要件,依跟蹤騷擾罪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小美指控,莊男去年底搬到她住處同居20多天,兩人12月1日、2日發生爭執,她要求莊返回居所,莊3日上午8時許至9時許以微信通訊軟體傳訊及打電話持續騷擾,她心生畏懼,害怕不敢出門,還找友人前來協助,她提出對話紀錄提告。

莊坦承與小美的相關對話紀錄,但否認跟蹤騷擾,辯稱他因擔心小美在樓上住處發生事情,有生命安危,纔會傳訊及打電話,只是單一、偶發事件,她應沒害怕,因事後,還傳訊給他。

法官勘驗對話紀錄,發現小美拒接莊來電,並先後留言「我要睡了」、「不要打了」、「你可以不要這樣嗎」、「這樣我很大困擾」等文字;莊期間共撥打20通電話,並重復留言苦求及「不要睡」、「等我」、「拜託」及「下來」等60多次。此外,莊12月5日傳訊給女方:「抱歉,我那天真的失去理智」。

法官認爲莊無視女方反覆要求不要打電話及明示拒絕、反感之意,爲達阻止她就寢、迫使見面及用餐等目的,藉短時間內重複打電話及傳訊等干擾行爲對她施加壓力及控制,次數並非單一或偶然,符合《跟蹤騷擾法》所定的「反覆或持續」要件,造成女方內心不安、恐懼,足以干擾影響日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