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輕生租屋處淪凶宅 女友慘遭房東提告求償結果出爐

基隆一名女子簽約租屋,其男友在租屋處輕生而亡,房東認爲房價受損提告求償,法院判女子得連帶賠償。(中時資料黃世麒攝

女子小瑜化名)簽約承租基隆市某處9樓房屋,豈料男友阿賢(化名)竟在屋內輕生身亡,房東認爲該屋因此淪爲凶宅房價受損,因此提告求償。基隆地院審理認爲,小瑜爲該屋承租人,應善盡管理責任,另阿賢的父親爲阿賢的繼承人,判兩人應連帶賠償屋主75萬1980元。全案可上訴。

根據基隆地院判決書,小瑜2019年9月25日與房東簽訂合約,承租一處9樓房屋,去年5月19日,男友阿賢於該屋內輕生身亡。房東提告指出,小瑜爲該屋承租人,按租約約定,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房屋,因其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而該損害除實體價值減損外,也應包括交易價值之減損。

而小瑜則辯稱,當初簽約原本由阿賢出面,但當天因他人在臺南,且小瑜又不願配合申請租屋補助,最後才由小瑜代表出面簽約,因此纔會有「那我自己跟你籤就OK了」的對話紀錄

小瑜還提出其他對話紀錄,包括簽約前房東曾詢問「先生(指阿賢)在哪高就?」並詢問阿賢兒子年紀、就讀學校等,房東還傳訊孩子應睡在沒有陽臺房間比較安全」等語,顯見房東從一開始即知阿賢及其子也會入住,小瑜主張自己只是代表3人出面簽約,不必爲輕生行爲造成房價貶損負擔賠償責任。

法官審閱租約,認定承租人小瑜爲管理人,不問有無故意或過失,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經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阿賢輕生導致該屋交易價值減損75萬1980元,因此判定小瑜與阿賢父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若其中一方全部或一部給付,另一方則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爲給付義務,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