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新設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太嚴格 業者、學者建議放寬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在臺南市議會舉行公聽會,吸引不少畜牧相關業者團體代表學者專家市議員參加。(洪榮志攝)

《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公聽會,市議員李宗翰(中)說明提案理由。(洪榮志攝)

彰化以南縣市均訂有畜牧業管理自治條例,但臺南仍遲未訂定,導致外縣市畜牧場爭相前來臺南設置以規避管理,引發不少民怨。南市議員李宗翰提案制定《臺南市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草案,30日舉行公聽會時,因草案中申請新設畜牧場的條件過於嚴格,不少出席的學者及業者均建議放寬。

李宗翰版本的新設畜牧場自治條例草案,相較彰化、雲林嘉縣高雄屏東等縣市的相關自治條例嚴格。其中,草案中規定畜牧場或禽畜糞尿資源化設施,應距離住宅商店廠房機關周界1000公尺以上,其他縣市多數都訂定距離300至500公尺,僅雲林訂定距學校周界1000公尺、其餘500公尺。

此外,草案也針對領有水污染防治許可證的畜牧場原場擴建時,需提出廢水資源化再利用達20%的計劃,且增加場地及飼養數量以1倍爲限。該條雖參考雲林的做法,但其他縣市多數卻都沒有規範

今天上午在臺南市議會舉行草案公聽會時,臺南市養豬協進會臺灣肉牛產業發展協會、臺南市養雞協會、臺南市蛋雞協進會等多個畜牧相關業者團體均派員出席,行政院農委會畜產試驗副研究員天明嘉南藥理大學教授米孝萱、屏東科技大學教授翁瑞奇等人也以學者專家的身分提供意見

會中,多數學者專家與業者團體代表多數都認爲,訂定周界1000公尺過於嚴格,新設業者恐將找不到適合的畜牧場地;同時,只要規定新設畜牧場需符合相關的環保設施,即不需拉大周界距離。

市府農業局長謝耀清更強調,市府先前提出的草案版本,畜牧場與住宅等的距離是500公尺,畜牧堆肥場與住宅的距離是1000公尺,但目前全臺訂有自治條例的縣市中,100、300、500及1000公尺都有,將再與中央協商,希望能有統一標準

至於廢水資源化再利用相關設備,因投資金額相當高,業者團體代表也希望能夠放寬飼養數量及場地的限制,方能鼓勵現有業者原場擴建。

養豬協進會等業者團體代表則認爲,李宗翰版草案中要求舉辦「經營說明會」,根本不可行;也有代表指法令不溯既往,舊場改建不該納入自治條例的規範;還有有機畜牧場業者代表認爲,有機場根本沒有臭味,如果一併管理將扼殺有機產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