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離職獲勞動賠償5200萬 企業稱舉債還款被拖垮

(原標題:甘肅男子離職獲勞動賠償5200萬,企業稱舉債還款被拖垮)

甘肅酒泉飛翔建設公司曾用名飛翔建業公司,下稱飛翔公司)分公司經理先生,被公司免職後發起勞動爭議糾紛訴訟,以公司內部規定爲由,索賠超過5200萬元獎金,並獲得一審、二審法院支持。但甘肅高院經再審後認爲,該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裁定發回重審

華夏時報記者獲悉,在甘肅高院再審前,該案二審判決已執行完畢,飛翔公司將5200多萬元支付給了馬先生。

12月2日,馬先生向記者回應稱,這5200多萬元是他應得的獎金,他相信法院最終會作出公正判決。飛翔公司負責人田先生則表示,公司爲執行法院判決負債數千萬,每年需支付利息六七百萬元,長達數年的訴訟已對公司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希望法院能儘快公正審理

經理獲賠逾5200萬

公開資料顯示,飛翔公司創建於1981年,是一家以建築施工爲主營業務的生產經營企業,下設有12家分公司,年均爲3500多人提供就業崗位。2018年時,飛翔公司還曾以5007萬元的納稅總額,在甘肅民企納稅50強榜單中位居第22位。

馬先生原是飛翔公司第一分公司經理,其主張一分公司與飛翔公司相互獨立,沒有產權關係,只是按產值的一定比例向飛翔公司交納管理費。作爲一分公司帶頭人,他10多年來出面承攬了100多項工程,自行開發了房地產項目,爲公司實現利潤上億元,公司卻在2012年5月將他免職,侵犯了他的利潤分配權。

2012年6月,馬先生以被公司侵權爲由將飛翔公司訴至法院,索賠應得利潤5200多萬元,該利潤包括對外承建項目的利潤的33%、自主開發項目利潤的50%。不過,其訴求先後被甘肅高院、最高人民法院予以駁回。

最高法在2013年12月作出的判決書中表示,從一分公司歷年來利潤分配的形式來看,均以福利、獎金等形式予以分配,同時需要飛翔建業公司董事會的批准,因2012年5月馬先生已被免職,其起訴要求取得剩餘利潤5200多萬元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在最高法駁回訴請後,馬先生轉而申請勞動仲裁。但酒泉市肅州區勞動仲裁委以甘肅高院、最高法兩審終審爲由,對馬先生要求飛翔公司給付5200多萬元獎金的請求未予審理,2014年5月,仲裁委僅裁決飛翔公司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馬先生生活費並補繳社保。

2014年7月,馬先生又以勞動爭議糾紛爲由將飛翔公司訴至酒泉市肅州區法院,訴請飛翔公司給付相應工資及獎金等5200多萬元。

2017年11月,肅州區法院一審判決飛翔公司支付拖欠馬先生的工資3萬餘元,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馬先生生活費3萬餘元,支付建設項目獎金113萬餘元,支付自主研發項目獎金5172萬餘元,合計超過5200多萬元。肅州區法院認爲,飛翔公司制定的獎勵辦法,應當作爲該企業稅後利潤分配的依據。

但飛翔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後上訴至酒泉市中院,請求依法改判駁回馬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飛翔公司認爲,相關法律沒有判決支付獎金的強制性規定,也不支持預期可得利益損失,公司有權決定獎金制度和分配方式,一審判決侵犯了公司的經營自主權

2018年11月,酒泉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了飛翔公司的上訴請求,同時糾正了獎金部分數額,但仍判決飛翔公司支付馬先生5200多萬元。

案件已被髮回重審

《華夏時報》記者瞭解到,在酒泉市中院作出二審判決後,飛翔公司向法院申請了再審。2019年6月,甘肅高院裁定提審此案,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不過,在甘肅高院作出提審裁定時,該案已經走完強制執行程序,飛翔公司履行酒泉市中院二審判決,向馬先生支付了5200多萬元。

2020年8月,甘肅高院經過再審後認爲,該案基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並裁定撤銷此前一審、二審判決,發回肅州區法院重審。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一審程序中,肅州區法院曾委託酒泉市中瑞工程造價事務有限責任公司對飛翔公司一分公司的1998年至2014年的稅後利潤進行評估鑑定,相關鑑定書也成爲了一審、二審法院支持馬先生訴訟請求的依據。但甘肅高院在裁定書中認定,由於委託鑑定事項超出了案中鑑定機構的業務範圍,相關鑑定意見書不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甘肅高院認爲,該案是馬先生基於勞動關係提起的訴訟,應當根據馬的具體訴訟請求及飛翔公司的抗辯理由,依法對馬在勞動爭議之訴中是否具有以免職前一分公司經理身份主張獎金的請求權作出認定,進而依法對馬先生在本案中主張的獎金性質是否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範疇作出認定,並在此基礎上準確適用法律,妥善處理本案爭議,保護雙方的權利。

開庭時間至今未定

12月2日,《華夏時報》記者聯繫飛翔公司與馬先生雙方後瞭解到,該案今年8月發回肅州區法院後,肅州區法院至今尚未明確開庭審理時間。

馬先生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強調,其接手分公司時是個“爛攤子”,辛苦多年將公司發展起來,支付給他的5200多萬元是他應得的獎金,公司是有相關獎勵規定的。他還表示,相信在發回重審後,法院仍會作出公正的判決。

飛翔公司負責人田先生則向記者表示,5000多萬元對身處欠發達地區的公司來說是一筆鉅款,該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後,飛翔公司通過銀行貸款3000萬、民間借貸了2000萬支付給馬先生,這些貸款每年的利息高達六七百萬元,而長達數年的訴訟也早已對公司經營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田先生稱,希望法院能儘快推進審理程序,並作出公正判決。

公司法勞動法專家、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洪桂彬律師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指出,在勞動爭議中,勞動者訴請數千萬甚至上億賠償的並不少見,但能獲得鉅額賠償的寥寥,該案是其所知的勞動爭議中判決用人單位金額最高的案件。

洪桂彬表示,該案中的馬先生具有股東、經營者、勞動者等多重身份,其與公司之間是勞動關係還是合作關係、所涉及的鉅額獎金爭議是否企業利潤分配還是屬勞動報酬性質,是適用公司法還是勞動法,最高院的生效判決是否會導致重複起訴等均存在諸多疑問,期待該案的最終結果。